张连凯对其注册在第5类的9291328号“牛”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是张连凯申请注册的,目的是用于宣传企业的品牌。该品牌自上市以来,经过广泛宣传与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诚信度,深受消费者喜欢和信赖。公司长期凭借优质的质量和贴心的服务,不断的对使用申请商标的产品进行推广,使申请人成为地方同行业中数一数二的生产者,公司产品已销往全国各地众多领域,现已有很高的销售额,消费者十分满意。
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对品牌的推广,以及产品的优质质量,使申请商标在消费者、零售商乃至有关部门中都享有知名度。此产品自上市来的畅销和无质量投诉记录深刻的说明了申请商标并未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公司于2011年4月01日申请注册了“牛”商标,但该商标却于2012年11月21日被商标局驳回。
申请商标具有高度独创性与识读性,并且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差异甚大,两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更不会引起公众的误认与混淆。
两商标对比图如下:
申请商标
929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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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商标
4682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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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商标近似?商标近似是指两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后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或者其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或者其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经申请人分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呼叫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两商标完全不构成近似,并且申请人援引含有相同要素的商标成功注册的案例充分说明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应该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具备较强的的创新及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有一套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申请人立足企业文化的发展、企业形象的树立及企业的长远发展的考虑,在企业品牌策划及新产品的设计保护上下大力气。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具有高度独创性与识读性,并且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差异甚大,两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更不会引起公众的误认与混淆。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由于申请商标已经具有高度知名度与信誉度,并从未产生过任何人谈及与引证商标的混淆与误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相关规定,对于申请商标此种大量使用的商标应该予以肯定和支持。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9291328号“牛”商标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