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爱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淮安市三洋电动车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在第12类的8956380号“洪玛”商标提出异议,淮安市三洋电动车有限公司特委托我司代理该商标的异议答辩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答辩人的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存在较大的差别,两商标不构成近似。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由中文汉字组成的商标,首字的读音或字形不同,差异巨大的,不构成近似。汉字“洪”与“爱”无论是读音还是字形均存在巨大差异,故两商标不构成近似。
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读音差异甚大,消费者在认读时不可能产生误认。消费者在购买被异议商标的商品时一般读为“洪玛牌电动车”——“hong、ma、pai”;而引证商标一般读为“爱玛牌电动车”——“ai、ma、pai”。两商标的读音差异甚远,根本不可能将两品牌的商品进行混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候主要是通过对产品商标品牌的呼叫来表达自己的购买意愿,被异议商标从呼叫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存在巨大差异,不会给任何人造成误认。
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表达的含义完全不同,两商标不构成近似。答辩人在设计被异议商标时首先想到的是“红遍中国,马行天下”这句宣传用语而提炼出“红马”两字,但是考虑到商标的实际运用及表达的美好含义,最终确认使用“洪玛”两字,这个词语从艺术设计的角度看比较适合作为商标使用。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是价格较高的产品,消费者会施加比购买一般日常生活用品更大的耐心和细心去购买,不可能造成混淆和误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完全是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善意目的。被异议商标“洪玛”构思的意思为“洪遍中国,玛行天下”,也突显出答辩人的一种美好愿望,希望自己的产品能畅销大江南北,销售网络能遍布天下,其行为也在朝这个目标一直在奋斗。在答辩人大力宣传和使用下,已经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根本没有傍异议人所谓的名牌的必要。答辩人正当合法经营,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会对异议人造成任何不良影响。并不存在任何恶意行为,被异议商标应该被核准注册。
综上所述:答辩人的“8956380”号“洪玛”商标与异议人的引证商标“爱玛”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更没有侵犯异议人任何在先商标权利;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是价格较高的产品,消费者会施加比购买一般日常生活用品更大的耐心和细心去购买,不可能造成混淆和误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完全是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善意目的;在答辩人大力宣传和使用下,已经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根本没有傍异议人所谓的名牌的必要;答辩人正当合法经营,并不存在任何恶意行为,被异议商标应该被核准注册。由于我司律师的分析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8956380号“洪玛”商标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