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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北京高沃代理“一粒米”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安徽三古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30类的21795343号“一粒米”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标识:

申请商标以大米状设计,给人一种平易近人,清晰易懂的视觉感受,且思路来源于古诗《悯农》的锄禾日当午,汗滴禾下土。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这首诗。申请人以简洁易懂的方式表达了申请人希望人们在牢记这首简单却饱含深意的古诗的同时,能够从小事做起,实现光盘计划,不浪费每一份食物。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在行业属性上完全不同,足以使相关消费者进行辨别区分。

引证商标2商标图形设计整体给人卡通化、小巧可爱的视觉感受,整体表达了注册人希望其店铺虽小,但能够吉祥如意的美好愿望。

申请商标“一粒米”并不是一个固有词汇,属于臆造性词汇,更加不是申请商标指定商品行业内一个通用的词汇,三个字是偶然性的组合,是对于古诗的一个有感而发。且“一粒米”为暗示性商标,指定的商品中多为谷物小吃类产品,并非是“一粒米”。消费者并不会简单的从“一粒米”这个商标而必然联想到该商标指定的商品,更不可能把“一粒米”这个词汇与谷物小吃等商品的内容而必然的连接在一起。所以,“一粒米”并没有直接表示申请商标指定商品的原料特点。在此商标注册之前已有“七粒米”、“一杯米”、“半粒米”“一口米”注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与引证商标2存在显著差异,且与引证商标1行业属性上差异显著,是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是误认的。申请商标未仅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并且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21795343号“一粒米”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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