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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北京高沃代理“资艾堂”商标异议答辩维权成功

株式会社资生堂对周巍申请注册在第5类的19962833号“资艾堂”商标提出异议,周巍特委托我司代理该商标的异议答辩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被异议商标具有自己独特的设计理念,与异议人的第4160321号引证商标1、第5288422号引证商标2及第8130497号引证商标3不构成近似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商标对比图如下:

被异议商标仅以单纯汉字“资艾堂”构成整个商标标识,采用隶书字体书写笔法古朴典雅,可谓将字体和美丽融为一体,展现了艺术与文化的高度统一,给人以稳重庄严、美观大方的视觉感觉。

引证商标1、2、3中的汉字采用繁体模式书写,厚重繁琐,且字体选用标准的宋体,点、撇、捺、钩等笔画有尖端,整体给人一种尖锐生硬的视觉感受。引证商标2、3除汉字外还含有英文“SHISEIDO”,采用风格化的艺术字体书写,给人一种飘逸流畅的视觉感受,使其看上去完全区别于简约大方、庄重美丽的被异议商标。

在文字含义上,“资艾堂”是“资艾”与“堂”组合构成的一个全新的臆造词汇。“资艾堂”的含义就是指:“居积博大精深中草药文化的为民药房”。而引证商标1、2、3“资生堂”之名,取自《易经》中的“至哉坤元,万物资生”,同时结合最初的设计来源“汇集世界上一切好的事物,用其推进新创造”的灵感,引证商标1、2、3的含义为“孕育新生命、创造新价值、推进新创造”。由此可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1-3指向含义及表达的理念明显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与混淆,根本毫无近似可言。

被异议商标“资艾堂”呼叫为“资艾”与“堂”,呼叫重点为前两个字,它的呼叫节奏是与它的含义相对应。引证商标1、2、3“资生堂”呼叫为“资-生-堂”,它没有呼叫重点,呼叫着力比较均匀。被异议商标与三个引证商标的呼叫与呼叫重点、节奏完全不相同。

即使异议人引证商标1-3注册使用的第5类上,异议人也不是唯一一个拥有“资X堂”商标的企业。“资X堂”与异议人之间并没有产生必然关联性!经查询在与异议人引证商标1-3相同的小组上含有多个“资X堂”要素的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或者通过初审。

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资生堂”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为中国公众所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答辩人注册被异议商标并无丝毫摹仿和抄袭,没有侵犯异议人的在先商号权,故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答辩人注册“资艾堂”商标,完全是客观商业活动的需要,商标注册程序合法,并无不当。答辩人深知自主品牌的重要性,其也是本着自主创新的想法,发挥自己的思想意识创作了被异议商标,其是答辩人思想智慧的结晶,答辩人主观上并无摹仿复制他人商标的恶意性。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根本没有违反《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更谈不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

由于我公司律师的分析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19962833号“资艾堂”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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