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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北京高沃代理“智慧锁”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元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20类的10438955号“智慧锁”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是元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目的是通过独家产品和专业服务打造自身的品牌。该品牌自上市以来,经过广泛宣传与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诚信度,深受消费者喜欢和信赖。申请商标产品荣获了2012中国家具设计奖办公空间铜奖。公司长期凭借优质的质量和贴心的服务,不断的对使用申请商标的产品进行推广,使申请人成为地方同行业中数一数二的生产者,公司产品已销往全国各地众多领域,现已有很高的销售额,消费者十分满意。 

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对品牌的推广,以及产品的优质质量,使申请商标在消费者、零售商乃至有关部门中都享有知名度。此产品自上市来的畅销和无质量投诉记录深刻的说明了申请商标并未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公司于2012年1月18日申请注册了“智慧锁”商标,但该商标却于2012年11月07日被商标局驳回。

申请人是行业中少有的、从创建初始就立志做品牌企业,品牌意识深入骨髓,成为企业文化的基本信念和企业成功的关键要素。从开始的商标策划与注册到广告代理公司的引进,每个过程围绕打造品牌进行,申请人认为品牌不仅仅是外在的视觉形象符号,而是贯穿整个企业经营活动体系。申请人非常注重品牌的合法保护,同一类别上已经成功注册了9762823号商标,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出于品牌战略的迫切需要才审慎的提出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具备显著性与标识性,并没有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特点,完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申请商标:

 

指定使用商品:书桌,办公家具,家具,文件柜,柜台(台子),衣服罩(衣柜),索引卡片柜(家具),有抽屉的橱,陈列柜(家具),档案架(家具)

 申请人的“智慧锁”并不是一把实体的锁具,而是申请人专门为简化个人、团队物品管理及确保商业资讯安全的有效解决方案,英文翻译为“mykey system”。

 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申请商标完全属于申请人自行创意,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根本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消费者完全可以凭借商标的差异对其做出正确的判断,从而对使用两商标的商品不致产生误认误购现象,更不会影响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具备显著性与标识性,并没有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特点,完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10438955号“智慧锁”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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