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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北京高沃代理“南街人民公社”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河南省南街村(集团)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43类的22867085号“南街人民公社”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

被驳回的指定使用服务:养老院,烹饪设备出租,饭店,茶馆,动物寄养,照明设备出租,餐馆,日间托儿所(看孩子),饮水机出租,旅游房屋出租

申请人名下第14578385号“南街人民公社”商标同样被商标局以“人民公社不良影响”予以驳回,但是在复审的过程中,商评委认为:“南街人民公社”并没有任何消极及贬低的含义,并不会造成任何不良影响。

申请商标中的“人民公社”只是体现申请人创建时特殊的时代背景特色,“南街人民公社”即为“南街村”历史时代的称谓,是南街村的历史产物,代表的是那个时期一个实实在在存在的村落名称。申请人推出体现其历史特色的复古品牌,特创建了“南街村人民公社”,其仅仅体现了“南街村”的创建历史背景,将该申请人品牌复古气息体现的淋漓尽致,就像是申请人的南街村方便面,又称北京方便面,是90年代无论男女老少都非常喜欢的方便面,让80后人们感受到儿时的味道,绝非政治色彩的融入。

在43类服务上以及其他类别商品上大量“人民公社”商标能够获得注册,足以说明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完全应该予以核准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申请商标能够作为商标标识使用,区别商品来源,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

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22867085号“南街人民公社”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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