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晓明对其注册在第32类的18151410“素言”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商标对比如下:
申请商标 18151410 |
引证商标 8654061 |
申请商标“ ”是经过特殊设计的图形化文字商标,整体象征申请人的产品选取最新鲜的原材料,经过层层工艺,最后才进入精美的容器供消费者享用。申请商标排布错落有致,极具特点,并将形象的图形寓于文字之中,表达了深刻的企业理念,设计十分巧妙,能够最大限度地吸引相关公众的目光,从而起到使人印象深刻、更好指引商品来源的作用。引证商标“ ”整体犹如一块韵味味十足的古老牌匾,整体表现形式都表现出强烈的传统文化气息。
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为:无酒精果汁饮料,无酒精果茶,等渗饮料,无酒精芦荟饮料,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植物饮料,米制饮料,乌梅浓汁(不含酒精)。
引证商标所指定使用且与申请商标构成交叉检索的商品为:冰茶,茶饮料。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无论从商品属性、原料、销售场所还是消费人群方面都有较明显差异,而且两商标所指定商品均需要进店消费,申请人的“果饮店”位于海南省,引证商标所有权人的“茶坊”位于福建省,两店距离遥远,混淆的可能性极小,并且“果饮”与“茶”风格迥异,依据一般相关公众的认知程度,完全不会在二者之间产生混淆与误认,二者均能很好地指引各自商品的来源。
申请商标“ ”以“水珠”与“天平”体现申请人品质与价格对等,诚信经营;“ ”以“原料”与“饮料杯”体现其原料新鲜、工艺精湛。商标整体设计十分巧妙新颖。可以给消费者留下清晰明确的印象,将申请人的商品从众多的提供者中区分开来。所以,申请商标是一种精心设计的标识,而并不属于任何一种不规范文字的范畴,作为商标使用当然不会造成任何不良影响。
申请人将申请商标广泛应用在其店面牌匾、店内灯箱、饮品杯、外卖手提袋以及代金券上,使之有更多的机会与广大消费者进行“亲密接触”,极具设计感的logo、原生态的店面、健康的理念、美味的饮品以及贴心的服务,使得该商标被越来越多追求健康的时尚人士所青睐,“ ”品牌的知名度大大提高。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将企业理念融入汉字设计,巧妙得使汉字图形化,使得商标整体更加生动、形象、引人注目,也更加明确地指引了商品来源,并非不规范使用汉字,亦不会混淆相关公众特别是中小学生的认知,不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应当作为商标使用。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18151410“素言”商标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