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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北京高沃代理“不老子”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宁夏不老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对其注册在第33类的21773491号“不老子”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     实际使用效果:

指定使用商品:果酒(含酒精),鸡尾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葡萄酒,烈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白酒,清酒,黄酒

申请商标以一颗饱满的枸杞为背景,背景之上纵向书写了“不老子”及对应拼音,商标整体庄重而不失雅致,实际使用中所运用的红色更是使整体视觉冲击力加强,令人不由得印象深刻。

申请商标“不老子”不仅来源于申请人企业商号,更来源于申请人所主营的产品——枸杞的别名“却老子”,与我国道家学说的创始人“老子”毫无关联。商标整体表达了“延年益寿的果实”这一含义,是申请人通过产品,将健康、长寿带给广大消费者的美好心愿。

在本案中,申请商标“不老子”中含有“不”字,与“老、子”二字结合使用,使得申请商标成为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不老子”三字代表的含义为“延年益寿的果实”,是通过产品,将健康、长寿带给广大消费者的美好心愿。

由于申请人在先主营的为枸杞产品,而“枸杞酒”本身就具有丰富的保健价值,申请人在第33类申请“酒”等商品也是围绕其枸杞产品延伸的系列保健产品。申请商标使用在特定商品上是有理可依的,并不会造成任何不良影响。

申请人认为“不老子”品牌不仅仅是外在的视觉形象符号,而是贯穿整个企业经营活动体系。并且,申请人非常注重品牌的合法保护,在第5、35类别申请注册的“ ”已成功注册,并未因含有“老子”二字而被驳回,申请人在第33类别申请注册申请商标,目的正当明确,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不老子”来源于申请人所主营的产品——枸杞的别名“却老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并且在商标使用的过程中,深受消费者的认可;申请商标中的“老子”二字并非指向我国道家学说的创始人,用作商标使用,并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经过大量的宣传与推广工作,“不老子”为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所熟知与信赖。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21773491号“不老子”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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