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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北京高沃代理“图形”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深圳六律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35类的21462258号“图形”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是“深圳六律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该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音频数码产品设计、开发、生产和销售的高科技企业。公司始终秉承专业、创新、极致追求的理念,应用最前沿的科技和方案,研发高档蓝牙耳机、蓝牙音箱等音频产品,满足中高层次的消费需求。

申请商标标识:

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其所从事的研发音频数码产品,并结合“不以六律,不能正五音”的内涵设计而成的。申请人以“六律”及“五音”为元素进行设计,其本义为不懂六律,唱歌就五音不全,告诫学习得扎实,取其古乐定音器之意,寓意企业从始至终都研发至善至美的产品。

申请商标“ ”是将数字“5”与“6”结合并进行图形化设计而成的,申请商标具有极强的独创性与不可复制性,该标识无论从设计理念还是整体外观,均是经过申请人反复推敲,多次修改而成,具有鲜明的代表性。

商标对比图:

 

将数字“5”、“6”巧妙结合的申请商标与由字母“S”、数字“7”构成的引证商标1、单纯字母“S”构成的引证商标2在商标标识的整体外观、含义方面是完全不同的,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 ”给人一种独特新颖,素雅新奇的视觉感受;引证商标1给人一种生机盎然,绿意十足的视觉感受;引证商标2给人一种粗犷厚重、醒目亮眼的视觉感受。

申请人认为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进行整体比对,申请商标“ ”的外形与引证商标1“ ”、引证商标2“ ”的外形明显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就能将三者区别开来。

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21462258号“图形”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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