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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北京高沃代理“川觉味”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叙永皇源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对其注册在第29类的21161989号“ ”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3在整体外观、显著性、呼叫、含义及行业属性等方面完全不同,申请商标的使用完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

商标对比图如下:

申请商标

21161989

引证商标1

6732591

引证商标2

6895374

引证商标3

10653439

 

申请商标是由太阳和凤凰结合而成。申请商标中的太阳,代表着绿色充满生机的绿色材质,凤凰代表着申请人的绿色产品带给消费者安康、幸福,表明了申请人生产的产品安全、优质。申请人将太阳、凤凰的结合图形置于商标中,寓意申请人采用天然的绿色农产品为材质,给家人带来美味的食物,又与申请人所经营“优质、安全、专注、专业”的绿色、美味产品相对应。同时以充满希望的太阳寓意了申请人对企业蓬勃发展、充满活力的美好愿望,含义深远。

申请商标以汉字“ ”为其显著部分, 引证商标1则是以黑色圆与OK的手势为基底,绘就的图案;引证商标2则是展示的是彩色公鸡的形象。引证商标3则是弯弯月牙与胚芽的形象。引证商标1-3均为单纯的图形商标,以图形为显著部分。

申请商标所有人是一家农副产品加工的企业;而引证商标1注册人是一家以承办展览展示等制作业公司。引证商标2的注册人主营新鲜童子鸡肉。引证商标3的注册人为多元化发展的企业。四者的行业属性与产品领域完全不同,相应的相关消费者群体以及服务功能用途等方面也存在诸多的不同;相关公众同时接触四商标的可能性微乎其微,申请商标在实际中使用不会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综合上述分析,本案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的重点保护商标,完全是出于合法善意的保护目的来申请的,应当对申请商标予以支持和保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上的差异十分显著,并且,各商标的所有人所从事的行业属性截然不同,申请商标的使用完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21161989号“ ”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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