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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北京高沃代理“世界奇果”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福建天地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31类的9587077号“世界奇果”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是福建天地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目的是用于宣传企业的品牌。该品牌自上市以来,经过广泛宣传与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诚信度,深受消费者喜欢和信赖。公司长期凭借优质的质量和贴心的服务,不断的对使用申请商标的产品进行推广,使申请人成为地方同行业中的佼佼者,拥有稳定的市场,现已有很高的销售额,消费者十分满意。 

        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对品牌的推广,以及产品的优质质量,使申请商标在消费者、零售商乃至有关部门中都享有知名度。此产品自上市来的畅销和无质量投诉记录深刻的说明了申请商标并未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公司于2011年6月13日申请注册了“世界奇果”商标,但该商标却于2012年10月10日被商标局驳回。

        申请人由成立于2002年的原福鼎市绿源四季柚饮料厂改制而来,坐落在福鼎市山前铁塘工业园区,是一家按现代标准建设的食品深加工企业。公司总投资1600万元,厂房占地50亩,建筑面积3600平方米,生产车间严格按照国家卫生要求引进无菌式全自动三合一灌装技术装备生产,生产水平和能力达到现代企业标准,是宁德市率先在全省通过QS认证的企业。 
对比图如下所示:

申请商标
9587077
引证商标1
3006442
引证商标2
6998548
 
 
 

        申请商标显著部分为“世界奇果”,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2的英文部分均为“world”,译为:世界,含义与申请商标区别明显。其次,申请商标与两个引证商标整体外观的区别明显。第三,引证商标2的显著部分为中文“沃尔德”,消费者不会与申请商标产生混淆。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影响消费者准确识别商品来源,应当认定申请商标具备显著特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上、整体外观上存在巨大差异,且上述商标的使用已共存多年,申请人已经拥有了大量自有客户群体,没有任何造成消费者误认或混淆的事情发生。

        申请商标完全属于申请人自行创意,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根本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消费者完全可以凭借商标的差异对其做出正确的判断,从而对使用两商标的商品不致产生误认误购现象,更不会影响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所以在此,申请人特恳请贵委从保护商标注册人合法商标权利的角度出发,对于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影响消费者准确识别商品来源,应当认定申请商标具备显著特征,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3)项规制的范围,应当予以核准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不会对引证商标产生不利影响。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9587077号“世界奇果”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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