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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件

高沃代理“中乔大三农”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两审胜诉,助其成就300亿品牌估值!


近日,权威品牌评价机构Asiabrand对“中乔大三农”品牌2018年品牌价值进行了全面评估,“中乔大三农”品牌价值目前已达301.11亿元。而“中乔大三农”商标注册过程实属不易,其经历了驳回、复审、一审、二审各个阶段,高沃知识产权作为其法定代理机构代理商标维权诉讼事宜,最终帮助权利人取得了商标权益!

商标注册过程一波三折

2016年4月27日,中乔大三农公司提起注册申请第19779818号、第19779819号两个“中乔大三农ZHONGQIAODASANNONG”商标。

2017年1月18日,商标局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原告于法定期限内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商评委于2017年8月31日作出两个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书,认定:申请商标中的“三农”是指农业、农村、农民,三农问题已成为国家一项产业政策的代名词,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原告对此决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1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作出撤销被诉决定并重新作出决定的判决。

商评委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5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最终判决最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我公司律师代理中乔大三农公司(被上诉人)最终获得了本案的胜利。

两审法院判决情况

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

首先,申请商标由中文“中乔大三农”和汉语拼音“ZHONGQIAODASANNONG”组成,从申请商标标志本身的内容来看,不存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情形,亦不存在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其次,申请商标注册前后已有多件含有“三农”文字的商标获准注册,商标评审及司法审查程序虽然要考虑个案情况,但审查的基本依据均为商标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亦不能以个案审查为由而忽视执法标准的统一性问题。相对于损害特定民事主体利益的禁止商标注册的相对理由条款而言,绝对理由条款的个案衡量空间应当受到严格限制,即对于是否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进行判断的裁量尺度更不应变动不居。

再次,原告的企业名称完整包含“中乔大三农”文字,这在一定程度上亦可以佐证申请商标标志整体在商业运营中并不具有不良影响。最终判决被告商评委重新作出决定。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规定属于禁止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是对标志本身能否作为商标注册的一种适格性评价。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本案中,申请商标标志本身不存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情形,亦不存在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可能性,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的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被诉决定仅以申请商标中包含“三农”二字,即认定申请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知识产权小结

中乔大三农三农集团是一家集新型城镇化建设、农村养生养老、现代农牧业发展、三农有机配送和中新农业产业园建设于一体的现代化农业产业集团。是国家发改委新型城镇化建设课题组成员单位、中国农村养老试点建设单位。“中乔大三农”是其集团的一个重要品牌,对其集团至关重要。

正是由于本案当事人中乔大三农公司积极争取权利的坚持精神与高沃知识产权律师接受客户委托后,秉承专注、负责、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认真查阅案件卷宗,积极与当事人沟通案件并制定详尽的诉讼策略,最终才取得了案件一审、二审的胜利,成功挽回了商标权。从而也铸就了其301.11亿元的品牌估值。

 


从商标注册到二审时长两年多,权利人在注册商标被驳回后没有放弃,驳回复审失败后没有放弃,通过一审、二审法律程序最终获得了商标权益。这告诉我们只有坚持到权利用尽,才有可能赢得最终权利到手的机会。高沃知识产权拥有专业、负责、热诚的律师团队,不仅能够为您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周全、缜密的建议,而且能够在您遇到侵权纠纷时提供专业、完善的方案予以应对、防护,我们立志为了您的知识产权权益竭尽全力,为了您的知识产权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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