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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件

高沃代理第12276639号“尊润王ZUN RUN WA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胜诉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甘肃长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简称长城石油化工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济南奈尔润滑油有限公司(济南奈尔公司)关于第12276639号“尊润王ZUN RUN WA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第三人的委托后,认真查阅案件卷宗,积极与当事人沟通案件并制定详尽的诉讼策略,经过庭审激烈的唇枪舌战,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长城石油化工公司的诉讼请求。在此,高沃小知给大家把案件的具体情况一一道来。
 

涉案商标:


诉争商标系第12276639号“尊润王”商标,于2013年03月18日申请注册,并于2014年8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04类“工业用脂,发动机油,润滑油,润滑脂,润滑剂,齿轮油,燃料,煤,工业用蜡,电能”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8月20日。
引证商标第12407719号“尊润”商标,于2013年04月11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1类“防冻剂,刹车液,起动液,发动机燃料化学添加剂,液压循环用传动液,燃料节省剂,制动液,传动液,运载工具引擎用冷却剂,油类用化学添加剂”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9月20日。

案件概要:

济南奈尔公司以“引证商标‘尊润’为其主打的独创性品牌,并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建立极强知名度”的事实,主张长城石油化工公司在明知引证商标的知名的情况下,仍注册诉争商标,则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秩序。从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了无效宣告。

而长城石油化工公司以“诉争商标为其所独创,有其自身显著性,并且申请时间早于上述引证商标‘尊润’,且在诉争注册申请前已经开始大量使用、宣传,取得了润滑油系列产品在消费者及业内较高知名度”的理由进行里答辩。

根据双方的理由和事实,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长城石油化工公司除了诉争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齐柴动力QICHAIPOWER”、“CCRHY及图”等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且其并未提供上述商标使用或意欲使用的证据材料。据此可认定长城石油化工公司注册他人知名在先商标的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属于采取不正当手段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行为。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故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则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长城石油化工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济南奈尔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案件焦点详述:

本案争议焦点:诉争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法院审理查明:

经法院审理查明,长城石油化工公司作为石油化工行业的普通经营者,除诉争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多枚与他人在先使用的知名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长城石油化工公司在本案中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实际使用或意图使用上述商标。对此本院认为,此种非以使用为目的,无正当理由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在先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行为,属于无正当理由囤积商标,该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不当占用了社会公共资源,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证据确凿,使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长城石油化工公司的诉讼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则驳回长城石油化工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本案涉及的条款是《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是“其他不正当手段”。具体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根据立法目的和商评委评审及司法实践,该条款中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行为是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并损害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和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其立法宗旨在于制止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中虽然诉争商标申请注册在引证商标申请注册前,但是因诉争商标主体注册了大量与他人在先使用的知名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没有说明创意来源,两者难为巧合,并且也无有效证据证明其已注册的多枚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实际使用或意图使用行为,则通过推定认定诉争商标主体具有囤积商标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而此条款的适用是经过严格把握、谨慎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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