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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北京高沃代理“震棋装饰”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上海震棋装饰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37类的10121946号“震棋装饰”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是上海震棋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目的是用于宣传企业的品牌。该品牌自上市以来,申请人便与赶集网、搜搜等合作进行品牌推广,经过广泛宣传与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诚信度,深受消费者喜欢和信赖。公司长期凭借优质的质量和贴心的服务,不断的对使用申请商标的产品进行推广,使申请人成为地方同行业中的佼佼者,装修工程得到了客户的一致好评,消费者十分满意。 
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对品牌的推广,以及产品的优质质量,使申请商标在消费者乃至有关部门中都享有知名度。此产品自上市来的畅销和无质量投诉记录深刻的说明了申请商标并未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公司于2011年10月28日申请注册了“震棋装饰”商标,但该商标却于2012年10月11日被商标局驳回。
        上海震棋装饰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写字楼装修的企业,以最精湛的技术和服务赢得客户的满意。公司成立于1996年一月,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公司拥有大批以高品质专业服务、严守合同、信誉至上为己任的工程技术专家、经营管理专家及现代化装备的熟练技术工人。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构图上差异甚远,不构成近似;且申请商标是组合商标,引证商标是单纯的图形商标,两者整体外观及显著性也完全不同,根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
对比图如下所示:
 

申请商标
10121946
引证商标
4132816
 
 
 
 
 
        首先,图形部分构图差别明显:申请商标图形部分是企业字号“震棋装饰”拼音首字母Z,是由一块两端黑色中间是花纹图案的长方形伴弯折而成,且不是正面直视图,而是从右前方看过去的侧面图;
引证商标是个单纯的图形商标是由8片木板堆叠而成,底部是一块长方形木板,上面六块均为左边薄右边厚的正方形木板,这样堆叠起来效果左明右暗,增强叠加效果与立体感。
       申请商标是由图形“Z”+汉字“震棋装饰”+拼音“ZHENQI”及英文“ DESIGN”四部分构成,图形“Z”呼应商标汉字中“震”的开头字母,而且图形“Z”是由两个黑色及一个浅色花纹长方体简单构成。但引证商标仅是一个纯粹的图形,且图形是由多个黑色长方体叠加构成的“Z”形,相关公众通过视觉就能看出与申请商标区别显著,根本不构成近似。
        其次,从整体外观及显著性上区别明显:申请商标是由图形“Z”+汉字“震棋装饰”+拼音“ZHENQI”及英文“ DESIGN”四部分构成。公众对汉字有与生俱来的敏感度与识别能力,第一注意力必然放在汉字“震棋装饰”上,故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为“震棋装饰”,这也是申请人上海震棋装饰有限公司的企业字号,所以当相关公众看到申请商标时就会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密切的联系,根本不会与其他商标产生混淆。引证商标只是纯粹的图形商标,相关公众并不能通过“Z”就能知道此企业的名称,而且商标构成简单,显著性极弱。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及显著性上完全不同,根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
        我们知道,两件商标相似或者不相似,须由各自的组成部分、规模以及诸部分间的关联方式等等因素共同决定。主要部分相似,只是商标相似的必要条件之一,而不是充分条件。申而言之,两件商标的主要部分相似,它们可能相似,也可能并不相似,而不是必然相似。“主要部分相似,商标即相似”是以偏概全的伪标准,是为证明申请商标近似于引证商标而制造的配套工具。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根本不构成近似,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是出于对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及品牌推广的迫切需要。
       申请人具备较强的的创新及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有一套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申请人立足企业文化的发展、企业形象的树立及企业长远发展的考虑,在企业品牌策划及新产品的设计保护上下大力气。
       申请人是行业中少有的、从创建初始就立志做品牌企业,品牌意识深入骨髓,成为企业文化的基本信念和企业成功的关键要素。从开始的商标策划与注册到广告代理公司的引进,每个过程围绕打造品牌进行,申请人认为品牌不仅仅是外在的视觉形象符号,而且是贯穿整个企业经营活动体系。申请人正是出于对自主知识产权以及品牌战略的需要,才审慎的提出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大,申请人实力的增强和壮大,申请人计划在增大产品及品牌宣传的同时,进一步增加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投入,以增强产品市场占有率,树立品牌的形象,积累品牌价值,维护企业的无形资产。
       申请商标完全属于申请人自行创意,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根本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消费者完全可以凭借商标的差异对其做出正确的判断,从而对使用两商标的商品不致产生误认误购现象,更不会影响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所以在此,申请人特恳请贵委从保护商标注册人合法商标权利的角度出发,对于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构图上差异甚远,不构成近似;且申请商标是组合商标,引证商标是单纯的图形商标,两者整体外观及显著性也完全不同,根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是出于对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及品牌推广的迫切需要。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不会对引证商标产生不利影响。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10121946号“震棋装饰”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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