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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北京高沃代理“飞天老”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刘华平对其注册在第33类的10374347号“飞天老”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是刘华平申请注册的,目的是用于宣传企业的品牌。该品牌自上市以来,经过广泛宣传与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诚信度,深受消费者喜欢和信赖。公司长期凭借优质的质量和贴心的服务,不断的对使用申请商标的产品进行推广,使申请人成为地方同行业中数一数二的生产者,公司产品已销往全国各地众多领域,现已有很高的销售额,消费者十分满意。 
    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对品牌的推广,以及产品的优质质量,使申请商标在消费者、零售商乃至有关部门中都享有知名度。此产品自上市来的畅销和无质量投诉记录深刻的说明了申请商标并未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公司于2011年12月30日申请注册了“飞天老”商标,但该商标却于2012年10月08日被商标局驳回。
引证商标1被他人提出异议,不能作为引证商标使用;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2在文字构成、含义、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
 1、引证商标1被他人提出异议,不能作为引证商标使用。
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引证商标1于2012年5月28日被他人提出异议,成败与否尚不可知,将其作为引证商标阻止申请商标的注册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2在文字构成、含义、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
对比图如下所示:

 

 

申请商标
10374347
引证商标1
9594381
引证商标2
10195572
 
 
 
 
     首先,从文字构成及含义上看:申请商标是由“璞、飞、天、老”四个汉字构成,而引证商标1是由“濮”一个汉字构成,引证商标2是由“飞天”二字构成,与申请商标的区别是非常显著的。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中的“璞”与“濮”发音虽然相同,但是字形与含义都是完全不同的。“璞”,本意为:未雕琢过的玉石,或指包藏着玉的石头喻天然美质,未加修饰喻人的天真状态,质朴,淳朴。“璞”用在申请商标中,凸显指定商品味道纯正。而引证商标1中的“濮”是姓氏,无特定含义,如濮存希;濮阳,是河南省的一个地名,与申请商标的含义区别明显,根本不构成近似。
引证商标2“飞天”有三种含义:一指飞向天空;二是“飞龙在天”的略称比喻王者得天下,有龙兴之象  ;三指佛教壁画或石刻中的空中飞舞的神。 
申请商标“璞飞天老”中四个汉字按大小分为两部分,确是一个完整的整体,是申请人所独创,申请人刘华平也已经成功注册了9296734号“璞缘飞天老”商标。与单独的“飞天”二字含义完全不同,9296734号“璞缘飞天老”与引证商标2共存于类似商品上就是最有力的证据。
    其次,从整体外观上看:申请商标整体是一枚圆形印章,璞字在最上方,“飞天老”居中,下方是两条波线。璞字占据了半个印章的面积,璞字因为印章的限制,到圆边处就戛然而止,使“璞”字不是很完整,但是却彰显了独特的设计感。而引证商标1是个单独的“濮”字,引证商标2是“飞天”二字,两引证商标都是毛笔字样式,未作任何艺术加工,整体外观与申请商标区别明显。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2不构成近似,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当一个标记被用于商品上,投入市场,赢得一定的知名度之后,使用人已经投入了大量的时间与金钱,使这一标记与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密切相联,所产生的利益应该得到法律保护。否则,若任由他人假冒、仿造或“搭便车”,就会侵害使用人的正当利益,在市场上造成不公平竞争的后果。
申请商标完全属于申请人自行创意,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根本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消费者完全可以凭借商标的差异对其做出正确的判断,从而对使用两商标的商品不致产生误认误购现象,更不会影响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综上所述,引证商标1被他人提出异议,不能作为引证商标使用;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2在文字构成、含义、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10374347号“飞天老”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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