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海洋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17类的10409685号“海洋节水”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是吉林省海洋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目的是用于宣传企业的品牌。该品牌自上市以来,经过广泛宣传与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诚信度,深受消费者喜欢和信赖。公司长期凭借优质的质量和贴心的服务,不断的对使用申请商标的产品进行推广,使申请人成为地方同行业中数一数二的生产者,公司产品已销往全国各地众多领域,现已有很高的销售额,消费者十分满意。
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对品牌的推广,以及产品的优质质量,使申请商标在消费者、零售商乃至有关部门中都享有知名度。此产品自上市来的畅销和无质量投诉记录深刻的说明了申请商标并未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公司于2012年1月10日申请注册了“海洋节水”商标,但该商标却于2012年10月8日被商标局驳回。
申请商标为“海洋节水”,与两引证商标的中文翻译“海洋”不同,且在整体外观上与两引证商标区别也是非常明显的,根本不构成近似。此外,引证商标1与引证商标2英文均译为“海洋”,尚且可以使用在类似商品上,那么,对于英文并不精通的中国公众来说,汉字“海洋”与英文ocean或sea是并不能划等号的。
1、申请商标为“海洋节水”,与两引证商标的中文翻译“海洋”不同,且在整体外观上与两引证商标区别也是非常明显的,根本不构成近似。
对比图如下所示:
申请商标
10409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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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商标1
3924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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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商标2
558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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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为“海洋节水”,是申请人吉林省海洋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的企业字号,为申请人所独创,将其申请注册为商标正当合理,“海洋节水”四个汉字采用相同的字体、字号,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来看待。即使与单独的“海洋”二字也是不构成近似的。况且,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2英文虽然翻译成“海洋”,而对于ocean或sea译为海洋的事实,并不是一般公众都知晓的,尤其是引证商标1,一般中国公众看到时更习惯将其记忆为“欧橡”牌,“歐”字采用繁体字写法,更是凸显了中国特色,对于陌生文字潜在的排斥意识,使得英文极易被忽略。
三者的整体外观差异更是巨大。申请商标4个汉字一字排开,简洁明快;引证商标1中文在字母“cean”之上,特别突出了英文首字母O,对于不熟悉英文的一般公众来说 更像是一个橡皮垫;引证商标2由S-E-A-T-A-P-E构成全英文商标,EA与TAPE上下排列,巨大的S以E作为支点倾斜着。
2、引证商标1与引证商标2英文均译为“海洋”,两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共存多年,并未造成公众的误认与混淆,申请商标的出现也完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混淆。
引证商标1指定使用商品为17类02、03、05、07小组的保温用非导热材料,隔音材料,玻璃纤维保温板和管,橡胶或塑料制填充材料,半加工塑料物质,非文具、非医用、非家用粘合胶带;
引证商标2指定使用商品为17类01、02、03、04、05、07小组的合成橡胶,非文具、非家用、非医用胶带,非文具、非医用、非家用粘合胶带,非文具、非医用,非家用胶带,非包装用塑料膜,浇水软管,石棉布,防水包装物。
很显然,引证商标1与引证商标2所核准使用的商品已经构成类似,两商标英文均译为“海洋”,都已经获准注册,在市场上共存多年,并未引起混淆、误认的情况,那么,申请商标作为与两引证商标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差异更加巨大,消费者区分识别起来更加方便,根本不会误认为三者之间存在某种必然联系的,完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2不构成近似,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商标完全属于申请人自行创意,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根本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消费者完全可以凭借商标的差异对其做出正确的判断,从而对使用两商标的商品不致产生误认误购现象,更不会影响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为“海洋节水”,与两引证商标的中文翻译“海洋”不同,且在整体外观上与两引证商标区别也是非常明显的,根本不构成近似。此外,引证商标1与引证商标2英文均译为“海洋”,尚且可以使用在类似商品上,那么,对于英文并不精通的中国公众来说,汉字“海洋”与英文ocean或sea是并不能划等号的。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不会对引证商标产生不利影响。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10409685号“海洋节水”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三者的整体外观差异更是巨大。申请商标4个汉字一字排开,简洁明快;引证商标1中文在字母“cean”之上,特别突出了英文首字母O,对于不熟悉英文的一般公众来说 更像是一个橡皮垫;引证商标2由S-E-A-T-A-P-E构成全英文商标,EA与TAPE上下排列,巨大的S以E作为支点倾斜着。
2、引证商标1与引证商标2英文均译为“海洋”,两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共存多年,并未造成公众的误认与混淆,申请商标的出现也完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混淆。
引证商标1指定使用商品为17类02、03、05、07小组的保温用非导热材料,隔音材料,玻璃纤维保温板和管,橡胶或塑料制填充材料,半加工塑料物质,非文具、非医用、非家用粘合胶带;
引证商标2指定使用商品为17类01、02、03、04、05、07小组的合成橡胶,非文具、非家用、非医用胶带,非文具、非医用、非家用粘合胶带,非文具、非医用,非家用胶带,非包装用塑料膜,浇水软管,石棉布,防水包装物。
很显然,引证商标1与引证商标2所核准使用的商品已经构成类似,两商标英文均译为“海洋”,都已经获准注册,在市场上共存多年,并未引起混淆、误认的情况,那么,申请商标作为与两引证商标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差异更加巨大,消费者区分识别起来更加方便,根本不会误认为三者之间存在某种必然联系的,完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2不构成近似,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商标完全属于申请人自行创意,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根本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消费者完全可以凭借商标的差异对其做出正确的判断,从而对使用两商标的商品不致产生误认误购现象,更不会影响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为“海洋节水”,与两引证商标的中文翻译“海洋”不同,且在整体外观上与两引证商标区别也是非常明显的,根本不构成近似。此外,引证商标1与引证商标2英文均译为“海洋”,尚且可以使用在类似商品上,那么,对于英文并不精通的中国公众来说,汉字“海洋”与英文ocean或sea是并不能划等号的。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不会对引证商标产生不利影响。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10409685号“海洋节水”商标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