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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北京高沃代理“吉梦斯”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四川吉梦斯家具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20类的10423946号“吉梦斯”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是四川吉梦斯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目的是用于宣传企业的品牌。该品牌自上市以来,经过广泛宣传与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诚信度,深受消费者喜欢和信赖。公司长期凭借优质的质量和贴心的服务,不断的对使用申请商标的产品进行推广,使申请人成为地方同行业中数一数二的生产者,公司产品已销往全国各地众多领域,现已有很高的销售额,消费者十分满意。 
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对品牌的推广,以及产品的优质质量,使申请商标在消费者、零售商乃至有关部门中都享有知名度。此产品自上市来的畅销和无质量投诉记录深刻的说明了申请商标并未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公司于2012年1月13日申请注册了“吉梦斯”商标,但该商标却于2012年9月20日被商标局驳回。
申请人是内江市市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2011年度区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被中国中轻产品质量管理中心评定为《质量、服务、信誉AAA企业》;申请商标“吉梦斯”牌床垫被评为《中国著名商标》、《全国质量信誉保证·畅销品牌》!申请人在当地多处设立了户外大型墙体广告牌,在运输车辆车体上也张贴了大幅的广告,极大地扩大了申请商标的知名度及市场影响力。此外申请人还制做了精美的产品宣传册及单页,为品牌塑造及推广推波助澜。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构图区别明显,且两商标的显著部分区别明显,根本不会造成公众的误认与混淆,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对比图如下所示:

 

申请商标10423946
引证商标7867101
 
 
        
首先,从图形部分分析: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以底边偏窄的长方形为背景,内部图案是以品牌“吉梦思”英文首字母j艺术性的创造成一个人形,     在上,像是前倾的头部,卷曲的        圆润柔和,犹如人的身体温馨舒适的睡姿或坐姿,生动而富有意味的巧妙设计,符合企业床垫、沙发产品属性,传达的是企业以人为本,打造高品质健康家居的精神理念,营造值得信赖的品牌形象。
引证商标图形部分背景宽扁,内部图案也笔直硬挺,一短横     置于弯折的     内部,给人的感觉是笔直刚硬,一板一眼,与申请商标的柔美区别明显。
其次,从商标显著性上分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文字与图形构成的组合商标,但是消费者对汉字具有与生俱来的敏感度与识别能力,在有汉字存在的商标中,公众的第一注意力必然放在汉字上,故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为“吉梦思”,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为“骏雄家具”,两者完全没有可比性,消费者完全可以凭借商标显著部分轻松识别两商标,根本不会造成误认与混淆。
第三,两商标根本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者误认。引证商标的所有人为个人,经申请人市场与网络调查,并没有任何“梁海富”授权的公司使用或者宣传该商标,市场上根本没有出现过标有引证商标的办公桌(家具),椅子(座椅),沙发等商品,也无企业将其引证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企业业务活动上。当申请商标注册的商品出现在市场上时根本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者误认。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不会造成误认与混淆,应当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完全属于申请人自行创意,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根本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消费者完全可以凭借商标的差异对其做出正确的判断,从而对使用两商标的商品不致产生误认误购现象,更不会影响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申请商标完全属于申请人自行创意,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根本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消费者完全可以凭借商标的差异对其做出正确的判断,从而对使用两商标的商品不致产生误认误购现象,更不会影响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构图区别明显,且两商标的显著部分区别明显,根本不会造成公众的误认与混淆,应当予以核准注册。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不会对引证商标产生不利影响。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10423946号“吉梦斯”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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