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沃律师代理戴明华教授针对控制头位和坐姿的防治近视眼镜专利驳回一案进行复审。
高沃律师针对本案提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本申请是为了提供一种通过控制头位和坐姿的防治近视眼镜,问对比文件1的眼镜并非是通过控制头位和坐姿来实现防治近视的,其是通过简单的控制镜片上镜片在不同部位的的屈光度来实现预防近视,而本申请强调的是一种通过头位和坐姿并结合不同缺位镜片类型来实现防治近视的。
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前置审查意见书,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2012年09月29日做出的原驳回决定,由原审查部门继续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