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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北京高沃代理“洁梅”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福建省瑞森家居有限公司和福建尤溪洁梅工艺品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20类的10204882号“洁梅”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是福建省瑞森家居有限公司与福建尤溪洁梅工艺品有限公司共同申请注册的,目的是用于宣传企业的品牌。该品牌自上市以来,申请人便投入了大量资金用于品牌宣传与推广,制作专题片在电台播出,开创公司网站,在提高产品的曝光度的同时,也提高了产品的销售量,形成口碑,达到企业品牌形象塑造的效果;参见国内外各大建材展,以结识大量潜在客户、扩大企业影响。经过广泛宣传推广,申请商标产品在消费者中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诚信度,深受消费者喜欢和信赖。公司长期凭借优质的质量和贴心的服务,不断的对使用申请商标的产品进行推广,使申请人成为地方同行业中数一数二的生产者,公司产品已销往全国各地众多领域,现已有很高的销售额,消费者十分满意。 

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对品牌的推广,以及产品的优质质量,使申请商标在消费者、零售商乃至有关部门中都享有知名度。此产品自上市来的畅销和无质量投诉记录深刻的说明了申请商标并未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公司于2011年11月18日申请注册了“洁梅”商标,但该商标却于2012年8月28日被商标局驳回。

申请商标是福建省瑞森家居有限公司与福建尤溪洁梅工艺品有限公司共同申请注册的,福建省瑞森家居有限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成立于2005年6月,座落于福建省尤溪县经济开发区埔头园。公司是以家居文化艺术品研发、生产、经销和售后服务为一体的自主创新型企业,主要产品有:无框画、 玻璃画、创意画框、楼梯、门框、百页窗框等家居文化产品。“洁梅”是申请人福建尤溪洁梅工艺品有限公司的企业字号,其中的梅花图案也固定为圣洁的红梅,红梅被称作寒冬斗士,是中华民族与中国的精神象征,具有强大而普遍的感染力和推动力,为历代文人画士所喜爱,申请人是以红梅明志,希望企业可以在经济浪潮中志向高远傲立潮头!

申请商标颜色指定,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构图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且两商标均为组合商标,显著部分是汉字,在呼叫及含义上完全不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对比图如下所示:
申请商标10204882
引证商标1443792
 
 

 首先,从图形部分分析:申请商标采用指定颜色,描绘的是一朵红梅,象征坚韧不拔,不屈不挠,奋勇当先,自强不息的精神品质。此朵红梅花心很小,蕊丝纤细似有若无,蕊头排列成正五边形,右侧一条丝带轻轻扬起。鲜艳的红色非常容易刺激消费者的视觉,增加商标识别度。引证商标对称的两条枝叶托举着的是一朵腊梅花,腊梅花花心明亮突出,蕊丝像是由花心放射出的光线,由粗变细逐渐弱化,蕊头环绕成圆形,与申请商标中的红梅区别明显,很容易区分。

其次,从显著性上分析:两商标均是含有汉字的组合商标,消费者凭借对汉字与生俱来的敏感度与识别能力,首认必然是中文部分,在一般公众看来,申请商标显著部分为“洁梅”,高洁的红梅,字体为黑体,字形端庄;引证商标显著部分为“一品梅”,腊梅,花中一品,这是引证商标注册人在品牌宣传中对品牌的解读,字形为洒脱的毛笔字手法,与申请商标区别非常明显。

我们知道,两件商标相似或者不相似,须由各自的组成部分、规模以及诸部分间的关联方式等等因素共同决定。主要部分相似,只是商标相似的必要条件之一,而不是充分条件。申而言之,两件商标的主要部分相似,它们可能相似,也可能并不相似,而不是必然相似。“主要部分相似,商标即相似”是以偏概全的伪标准,是为证明申请商标近似于引证商标而制造的配套工具。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商标完全属于申请人自行创意,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根本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消费者完全可以凭借商标的差异对其做出正确的判断,从而对使用两商标的商品不致产生误认误购现象,更不会影响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颜色指定,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构图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且两商标均为组合商标,显著部分是汉字,在呼叫及含义上完全不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应当予以核准注册。申请人以企业字号作为商标显著部分申请注册商标,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正当明确,应予核准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不会对引证商标产生不利影响。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10204882号“洁梅”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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