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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北京高沃代理“鹏尔达”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瑞安市鹏达鞋业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25类的10177732号“鹏尔达”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是瑞安市鹏达鞋业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目的是用于宣传企业的品牌。该品牌自上市以来,经过广泛宣传与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诚信度,深受消费者喜欢和信赖。公司长期凭借优质的质量和贴心的服务,不断的对使用申请商标的产品进行推广,使申请人成为地方同行业中数一数二的生产者,公司产品已销往全国各地众多领域,现已有很高的销售额,消费者十分满意。 

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对品牌的推广,以及产品的优质质量,使申请商标在消费者、零售商乃至有关部门中都享有知名度。此产品自上市来的畅销和无质量投诉记录深刻的说明了申请商标并未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公司于2011年11月11日申请注册了“鹏尔达”商标,但该商标却于2012年8月1日被商标局驳回。

瑞安市鹏达鞋业有限公司创办于1995年,一直生产各种各样室内拖鞋,申请人具备较强的的创新及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有一套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申请人立足企业文化的发展、企业形象的树立及企业的长远发展的考虑,在企业品牌策划及新产品的设计保护上下大力气。

申请人是行业中少有的、从创建初始就立志做品牌企业,品牌意识深入骨髓,成为企业文化的基本信念和企业成功的关键要素。从开始的商标策划与注册到广告代理公司的引进,每个过程围绕打造品牌进行,申请人认为品牌不仅仅是外在的视觉形象符号,而是贯穿整个企业经营活动体系。申请人目前已拥有6330075号“意丽雅”、7372937号“RIGMAN”注册商标,随着企业实力的不断壮大,出于对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以及品牌战略的需要,才审慎的提出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大,申请人实力的增强和壮大,申请人计划在增大产品及品牌宣传的同时,进一步增加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投入,以增强产品市场占有率,树立品牌的形象,积累品牌价值,维护企业的无形资产。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2在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完全不同,不构成近似。

对比图如下所示:

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为鹏尔达,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2显著部分均为“鹏达”。

首先,从呼叫上来看,申请商标读作“peng er da”,两引证商标都读作“peng da”,很容易区分,不构成近似。

其次,从含义上来看,“鹏尔达”中“尔”,第二人称代词,你、你们,“鹏”传说中最大的鸟,群鸟之王,亦是吉祥的象征;“达”即到达,寄予了申请人希望产品可以像大鹏鸟一样使消费者达到一种全新的感受。“鹏达”即鹏程万里、飞黄腾达,表达的是商标注册人对自身的美好祝愿。两者完全不同,很容易区分。

最后,从整体外观上来看,申请商标是图形+文字构成的组合商标:以两只小鸟亲密依偎在一起作为背景,汉字“鹏尔达”镶嵌其中,双鸟在中国来说,代表好事成双,意味着有喜事即将来临,而且,鸟在汉语意思中一般象征着贵气,申请人将这份喜气寄予在产品中带入千家万户。而两个引证商标均是两个汉字一字排开,采用毛笔字的书写样式,随性飘逸,与申请商标区别明显,二者给公众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同,不构成近似。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3图形部分在构图上差别巨大,不构成近似;且申请商标是组合商标,引证商标3是单纯的图形商标,两者整体外观及显著性也完全不同,根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

对比图如下所示:

首先,从图形部分构图来看,申请商标的两只小鸟四目相对,整体轮廓一笔勾勒而成,仿佛已经形成了一个整体。而引证商标中两只小鸟立于一个蝴蝶结之上,左侧小鸟头部扭向身后,与对方默契的注视着同一处地方,仿佛有种浓浓的思念爱恋的意味,正与其商号“金相思恋”相契合。两者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

其次,从整体外观及显著性上来看,申请商标是图形+文字构成的组合商标,消费者凭借对汉字与生俱来的敏感度,首认必然是汉字“鹏尔达”,是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引证商标只是单纯的图形,因此,两个商标给公众的视觉效果不同,显著部分不同,二者根本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与3个引证商标均不构成近似,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与混淆,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商标完全属于申请人自行创意,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根本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消费者完全可以凭借商标的差异对其做出正确的判断,从而对使用两商标的商品不致产生误认误购现象,更不会影响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与三引证商标均不构成近似。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是出于对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及品牌推广的迫切需要。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不会对引证商标产生不利影响。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10177732号“鹏尔达”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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