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成功案例 > 商标案件
商标案件

北京高沃代理“中冶华天”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中冶华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40类的9968424号“中冶华天”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是中冶华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目的是用于宣传企业的品牌。该品牌自上市以来,经过广泛宣传与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诚信度,深受消费者喜欢和信赖。公司长期凭借优质的质量和贴心的服务,不断的对使用申请商标的产品进行推广,使申请人成为地方同行业中数一数二的生产者。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巨大差异,且上述商标的使用已共存多年,申请人已经拥有了大量自有客户群体,没有任何造成消费者误认或混淆的事情发生。公司于2011年9月15日申请注册了“中冶华天”商标,但该商标却于2012年8月21日被商标局驳回。

     中冶华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中冶华天”)是由世界500强企业——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暨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中冶”)控股,以EPC工程总承包、环境工程、房地产开发和装备制造为主业,集科、工、贸于一体的国际工程公司。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对比图如下所示:

申请商标9968424
引证商标5426686
 
 

     从整体及呼叫上分析:申请商标是由中文“中冶华天”四个汉字组成,呼叫为“zhong ye hua tian ”,呼叫重点在后面“hua tian”上;引证商标是由汉字“中冶长天”组成,呼叫为“zhong ye chang tian”,呼叫重点在“chang tian”上,同时,“华”与“天”是不同的汉字,“华”是上下结构,“天”是一个独体字,没有结构之分。 根据一般消费者自左向右看商标的习惯,以及消费者在辨认商品时候对商品品牌的呼叫习惯,同样是由汉字组成的商标,最后两个汉字不相同的商标一般不认为是同一生产来源的商品。所以,即使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市场上出现,也很难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从字体上分析:申请商标的字体类似于黑体,笔画流畅、自然,整体和谐划一;引证商标的字体类似于粗黑体,字形扁而短。很明显,两者区别显著,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从含义上分析:申请商标重点在“华天”上,“华”有“美丽而有光彩的”、“精英”之意,“华天”可以理解为在广阔的天空上大放异彩,凸显出申请人对企业的发展寄予了深切的厚望,在发展的道路上突飞猛进;引证商标重点在“长天”上,“长”为多音字,读“chang”时有“空间”的意思,体现了引证商标的申请人希望自己的事业长久发展。读“zhang”时有“滋长、延伸”之意,说明引证商标的希望自己未来的发展之路像无限延伸的天空那样,宽广无垠。

     从消费者角度来分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都是做钢铁行业的,钢铁不是一般的商品,指定使用的商品消费成本较高,消费者在花较高价钱进行购买时,一定会将其与其他品牌的同类商品在质量、性能等方面仔细进行比较,不像消费者在购买牙膏、香皂等普通消费品那样,在此种消费品的消费上,消费者根本不可能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混淆。比如消费者欲购买一辆轿车,尽管    的车标很近似,但是对于欲买车的人来说,必定会分得很清楚。故,商标近似的判断,除了对照商标法,还应考虑消费者的角度,在消费者不会发生误认误购的情况下,就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无论是整体构成还是呼叫及含义上均存在较大差异,消费者对于汉语拼音的敏感度是相当高的,消费者一般的注意力就能区分开,在实际使用中根本不可能产生混淆、误认。

    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的,根本未侵犯引证商标的任何权益。

    申请人根据自己的企业字号来申请注册商标,是理由当然的事情。如果说引证商标其企业名称中有“中冶”两字,他就有权使用带中冶汉字的商标。那么,申请人为“中冶华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同样字号中有“中冶”两字,自然也能使用带有中冶二字的商标,“中冶华天”是其完整的企业字号,申请人注册“中冶华天”也在情理之中。

   重要的是,企业的商号权是区别企业本身的标志效力只及于商号的登记地区;而商标权是区别商品的标志,商标权的效力及于全国,同时,企业的字号权与商标权的融合只限于老字号上,本案中引证商标的企业名称根本不属于老字号,故申请商标未侵犯引证商标的任何权益。

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起到商标的标识作用,也并不妨碍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合法标示厂名、厂址或产地的权利。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的,根本未侵犯引证商标的任何权益。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不会对引证商标产生不利影响。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9968424号“中冶华天”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回顶部
联系我们 | 隐私条款 | 免责声明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2788号

Copyright © 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