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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北京高沃代理“真心奉献”商标异议答辩维权成功

    大连真心罐头食品有限公司对大连靓宝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在第29类的8539010号“真心奉献”商标提出异议,大连靓宝食品有限公司特委托我司代理该商标的异议答辩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答辩人大连靓宝食品有限公司位于依山傍海,素有水果之乡美称的大连炮台经济开发区,公司占地面积11000余平方米,建筑面积7000余平方米,旺季生产拥有员工300余人。答辩人公司的水果系列罐头.渤海湾特产系列鱼罐头等产品畅销全国各地,被异议商标的产品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欢。

    答辩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含义上存在巨大差异,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如图所示: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2的文字构成及表达的含义差异甚远,不构成近似商标:

    首先,被异议商标是由中文汉字“真,心,奉,献”及其拼音“zhen,xin,feng,xian”组成的商标,从字面上就可以看出被异议商标是由四个中文汉字构成的商标;而异议人两个引证商标文字部分是由汉字“真,心”构成的,引证商标1是由两个汉字构成的商标,引证商标2则是由汉字与图形的组合商标。所以,被异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的构成差异甚远,普通消费者只要施加一般的注意通过视觉观看就能将两商标区分开,根本不会在市场上造成任何混淆误认。

    其次,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表达的含义完全不同。被异议商标“真心奉献”很明显表达的重点在后边的“奉献”,“真心”作为修饰词表达了“奉献”的行为充满真诚和实意的。而异议人引证商标“真心”表达的含义为“不含欺诈或欺骗的,心意真实恳切”,与被异议商标所包含的意思完全不同。

第三,异议人认为被异议商标包含异议人的引证商标,就断定被异议商标存在抄袭和模仿行为,与其引证商标构成近似,这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论断。根据《商标审理与审查标准》规定,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的,易使相关公众误认的应当认定为近似商标。但是该案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关系并不适用于该条规定,因为被异议商标中“真心”对“奉献”不是包含关系,只是一个修饰作用,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表达的含义明显差之甚远,故答辩人的商标注册根本未侵犯异议人任何权益,更未违反《商标法》及《商标审理与审查标准》之规定。

综上,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完全符合上述评审标准中的但书情形:即首字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就如“东方雪”与“东方雪狼”不构成近似商标一样,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应当被核准注册。

综上所述,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存在明显区别,两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并未违反《商标法》及《商标审查与审理标准》的规定,异议人完全是恶意撤销被异议商标注册的行为,其申请不应予以支持。

    引证商标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但是《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也是特殊保护,而不是无限制的保护。

    答辩人未侵犯异议人任何在先权利,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完全符合《商标法》的规定。

异议认为答辩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在先商标权,此观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其观点。《商标法》二十八条规定的不得侵犯商标的在先注册权,是基于后注册商标的与在先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的情况。但,事实上被异议商标“真心奉献”与争异议人引证商标“真心”根本就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答辩人并不否认异议人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及其为驰名商标的事实,但本案的关键是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的本质性区别,使两商标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所以,答辩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异议人的任何商标在先权,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答辩人被异议商标产品在市场上极其畅销,深受消费者的喜爱,被异议商标早已被评为中国知名品牌。

被异议商标真心奉献自注册成功后答辩人便花费了巨资宣传、打造被异议商标。被异议商标品牌产品在东北三省的各大超市、商店均有销售,其销售网络更遍布全国,答辩人通过制作精美宣传册、在路边挂制巨幅海报等方式宣传被异议商。答辩人每年制作产品的包装就要花费几十万元,如此巨大投资均证明了答辩人对于被异议商标的高度重视。答辩人还利用网络的迅速、广泛传播力来宣传被异议商标,使全国的广大消费者轻易就能看到答辩人及被异议商标。答辩人被异议商标系列品牌早于2007年就已经被评为“中国知名品牌”重点推广企业。

可见答辩人对于被异议商标花费了巨资进行宣传,已经使被异议商标成为答辩人具有极高商业价值的无形资产。如果答辩人存在抄袭、模仿甚至异议人所说的“傍名牌”的行为,其根本没有花费巨资做宣传的必要。故异议人意图撤销被异议商标的行为明显存在恶意,以达到抢夺答辩人使用多年、知名度甚高商标之不可告人的恶意目的,答辩人恳请贵委对异议人的撤销申请不应予以支持,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答辩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含义上存在巨大差异,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答辩人未侵犯异议人任何在先权利,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完全符合《商标法》的规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完全是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善意目的;被异议商标在答辩人的大力宣传下,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答辩人根本没有所谓“傍名牌”的必要。由于我司律师的分析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8539010号“真心奉献”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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