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沃代理新昌县捷奥激光制品有限公司关于胶囊检测激光打标一体机专利驳回一案进行答辩。
高沃代理人-专利复审诉讼律师根据2010年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8章4.10.2.2进行抗辩:审查员应当能够说明理由或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的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应当是确凿的。并对原权利要求2、5的审查意见提出异议,请求审查员举出证明原权利要求2、5所述的附加技术方案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的证据。
最终复审委员会根据前置审查意见书,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2014年10月22日做出的原驳回决定,由原审查部门继续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