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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北京高沃代理“曼力尼”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上海曼力尼服饰科技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25类的10007579号“曼力尼”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是上海曼力尼服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目的是用于宣传企业的品牌。该品牌自上市以来,经过广泛宣传与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诚信度,深受消费者喜欢和信赖。公司长期凭借优质的质量和贴心的服务,不断的对使用申请商标的产品进行推广,使申请人成为地方同行业中数一数二的生产者,公司产品已销往全国各地众多领域,现已有很高的销售额,消费者十分满意。 

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对品牌的推广,以及产品的优质质量,使申请商标在消费者、零售商乃至有关部门中都享有知名度。此产品自上市来的畅销和无质量投诉记录深刻的说明了申请商标并未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公司于2011年9月26日申请注册了“曼力尼”商标,但该商标却于2012年7月5日被商标局驳回。

申请人上海曼力尼服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成立,是一家现代化的,专业化的品牌服饰销售公司,现有员工20多人,批发商一百多家,并且和他们建立了长期、稳固的合作关系。公司以高质量的服装,中低档的价位,完善的售后服务,先进的经营管理模式,牢牢地吸引了大批顾客。 公司已成功取得了“博尔萨”、“艾尔一诺”、等品牌男装系列服饰的华东地区总代理权,公司主营裤装、正装、休闲西服、茄克、羊毛衫、皮衣、衬衫等系列品种,仅裤子年批发量达10多万条。专业化的销售赢得了厂家的大力支持,成为了良好的合作伙伴。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上、含义上均存在巨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两者对比图如下所示:

1、从呼叫上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英文部分均是臆造词,是根据汉字部分音译而来,凭借消费者对汉字的敏感度,在识别英文+汉字的商标时,首认必然是中文,而且习惯于仅凭借中文来区分、识别不同的商标。故,在消费者看来,这就是一个读作“man li ni”,一个读作“mei ruo yi”,完全不同的两商标,没有造成误认、混淆的可能性。

2、从含义上看,申请商标中文“曼力尼”取自申请人上海曼力尼服饰科技有限公司商号,是申请人所独创,不是对其他任何商标的复制和模仿:“曼力尼”由英文单词“男子汉(man)、忠实的(loyalty)、需要(need)”发音组合而成,申请人希望该品牌可以成为成功男人最忠实的“伙伴”;引证商标中文“美若伊”含义为:美丽如她。两者完全不同,不构成近似。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上、含义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是完全没有可比性的两个商标,完全不可能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商标完全属于申请人自行创意,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根本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消费者完全可以凭借商标的差异对其做出正确的判断,从而对使用两商标的商品不致产生误认误购现象,更不会影响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上、含义上均存在巨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应当予以核准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10007579号“曼力尼”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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