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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北京高沃代理“图形”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浙江迅力机电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7类的8853761号“图形”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是浙江迅力机电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目的是用于宣传企业的品牌。该品牌自上市以来,经过广泛宣传与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诚信度,深受消费者喜欢和信赖。开通阿里巴巴诚信通服务,方便客户选购产品。公司长期凭借优质的质量和贴心的服务,不断的对使用申请商标的产品进行推广,使申请人成为地方同行业中数一数二的生产者,公司产品已销往全国各地众多领域,现已有很高的销售额,消费者十分满意。 

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对品牌的推广,以及产品的优质质量,使申请商标在消费者、零售商乃至有关部门中都享有知名度。此产品自上市来的畅销和无质量投诉记录深刻的说明了申请商标并未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公司于2010年11月17日申请注册了“图形”商标,但该商标却于2012年7月5日被商标局驳回。

浙江迅力机电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科研、生产、销售、服务为一体的现代化企业。公司有着雄厚的技术力量、一流的设备仪器、可靠的产品质量、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赢得了广大用户的好评和权威机构的赞誉,公司产品销往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和东南业、非洲、欧洲、等世界各地,深受国内外用户的好评。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2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区别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不构成近似,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对比图如下所示:

申请商标

8853761

引证商标1

1053509

引证商标2

4676436

 

 

 

 

申请商标是个单纯的图形商标,是基于“迅力机电”的企业名称基础上进行的设计创意,外围边框组成一个菱形,表示一个鱼塘,上面的一点表示钓鱼时洒下的诱饵,中间的  表示一条鱼, 表示一个钓鱼竿。在鱼塘钓鱼很容易,却也培养了心性,寄予了申请人希望年年有余(鱼)的美好愿望。申请商标的图形虽然是由公司商号“迅力”变形得来,非常抽象,如不与申请人联系在一起,很难辨认出这个图形是由汉字构成的。如与申请人联系在一起,自然不会与其他商标相混淆,完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引证商标1是个组合商标,外围图形以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电动机”的核心部件“电枢铁心”为原型得来,对于相关公众来说是非常典型、具有代表性、非常易于识别的,另以铁心中心线为轴,“迅力”一上一下分布,轴心线上是两字的汉语拼音,整体外观视觉效果与申请商标完全不同。

引证商标2是个单纯的文字商标,两个汉字未作任何变形,与申请商标的菱形设计区别明显,非常易于区分,不会造成混淆。

我们知道,两件商标相似或者不相似,须由各自的组成部分、规模以及诸部分间的关联方式等等因素共同决定。主要部分相似,只是商标相似的必要条件之一,而不是充分条件。申而言之,两件商标的主要部分相似,它们可能相似,也可能并不相似,而不是必然相似。“主要部分相似,商标即相似”是以偏概全的伪标准,是为证明申请商标近似于引证商标而制造的配套工具。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2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区别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不构成近似,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不会对引证商标产生不利影响。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8853761号“图形”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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