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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北京高沃代理“南胡蒸”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胡辉对其注册在第43类的18415130号“南胡蒸”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结合其家乡、家族及企业属性设计而来,指向明确,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整体外观及呼叫方面均区别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根本不构成近似。
     商标对比图:

申请商标

18415130

引证商标

776483


     “南胡”二字揭示了申请人的家乡与姓氏,表达了申请人不忘初心,内心怀揣着家乡与家族,立志打造家乡,为家族兴旺贡献绵薄之力。而“蒸”字,取意“蒸蒸日上”,表达了申请人美好的祝愿,及拼搏进取的心态;同时,“蒸”字也从侧面反映了申请人主营服务为餐饮、住宿,努力为公众提供健康舒服的美食及休息之处,对服务内容做出了较明确的说明,更好地指引了服务来源;引证商标“”,商标是由“南-湖”两个汉字构成,由于其所有权人为“广东省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故,引证商标表明的是旅游景点,位于城市南边的湖泊,无其它深刻含义。

     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的,具有独创性与不可复制性。商标标识左右汉字对称,“”字夹于汉字“”、“”之间,字体略小,略倾斜的待着;商标整体让人体会到随性恣意,放松之美,极具欣赏的价值。引证商标“”整体以灰色的长方形为背景,汉字“南湖”犹如篆刻般,每笔每划都如同小刀雕刻般生硬锐利。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给人不同的视觉印象,整体外观差异明显,以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即可辨别二者,不会混淆或误认。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仅呼叫长度有较大区别,其各自呼叫重点也完全不同,二者呼叫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领域方面的巨大差异,决定了二者所针对的消费群体完全不同,根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与误认。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完全不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18415130号“南胡蒸”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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