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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北京高沃代理“DFK”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杭州笛舞服饰设计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25类的9573664号“DFK”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是杭州笛舞服饰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经过申请人的广泛宣传与推广,DFK校服深受广大学生的欢迎,杭州宋城华美学校、义乌保联小学家长委员会、荷花小学家长委员会、城东小学家长委员会等3000多家知名学校、幼儿园和教育集团与申请人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因此,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对品牌的推广,以及产品的优质质量,使申请商标在知名学校、幼儿园和教育集团乃至有关部门中都享有知名度。此产品自上市来的畅销深刻的说明了申请商标并未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公司于2011年6月9日申请注册了“DFK”商标,但该商标却于2012年4月17日被商标局驳回。
        申请人杭州笛舞服饰设计有限公司是一家集服装开发设计,生产销售于一体的国际校服品牌企业。公司拥有先进的生产设备和专业生产技术人才及优秀的销售服务团队,管理层对人员精益求精,力求品牌的完善性,设计师均为专业院校的硕士、学士或者从业多年的资深人员,他们不断吸取欧美日韩校服精华并根据不同学校的文化特点推出美观适用的校服系列。公司拥有紧密的产品策划,开发,生产,销售,物流配送的网络和管理。经营理念是“以人为本,质量先行,品质优先,追求完美”。用心铸造“DFK国际校服”品牌形象。
        杭州笛舞服饰设计有限公司拥有完整、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专业的服装生产设计团队。以诚信、实力和产品质量获得业界的广泛认可。已与国内外超过3000多家知名学校、幼儿园和教育集团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公司秉承客户至上,质量第一的准则,致力于打造中国最大的专业校服设计生产企业。
        当一个标记被用于商品上,投入市场,赢得一定的知名度之后,使用人已经投入了大量的时间与金钱,使这一标记与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密切相联,所产生的利益应该得到法律保护。否则,若任由他人假冒、仿造或“搭便车”,就会侵害使用人的正当利益,在市场上造成不公平竞争的后果。
        申请商标是杭州笛舞服饰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自该品牌申请后,申请人就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打造申请商标:
        1、自2009年4月起,申请人持续在中国最大的搜索引擎--百度上投入广告,消费者在百度上输入“校服”,有关申请商标的品牌广告就出现在第一页的右侧广告位;
        2、经过多年的精心运营,DFK国际校服已经积累了极高的知名度,许多知名媒体对申请人进行了多次采访与报道,其中包括了公司向贫困山区学校捐赠校服的慈善活动;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和含义上存在巨大差异,不构成近似。
两商标对比图如下:                                             

申请商标

9573664

引证商标

8444030

 


        两商标在字母构成及整体外观存在巨大差异,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
        申请商标是由三个英文字母“DFK”构成的图形,是一个非常有中国传统文化特色的图案,“DFK”中的“D”,申请人将其设计成一只鸟的形状,而且还特意加上了鸟的眼睛,消费者看到此商标时,首先就能看到这是一只鸟,且这只鸟位于商标的首位,寓意为申请人在校园服饰创新领域是一只领头雁;同时,“DFK”中的字母“F”设计为类似中文的“飞”字,蕴含腾飞的含义,整个申请商标由将三个英文字母设计成一个图形,整体像一群准备腾飞的小鸟,寓意是申请人所在的新式校服行业马上就要腾飞,而申请人作为探路者排在最前面,是这群企业的向导和领头雁,带领整个中国校服行业飞向一个新的高度,并突破国界,走上全球。
        而引证商标是由两个英文字母“DF”和“”符号构成,整体排成一列,只有字母“D”有一点小小的设计,其他字母中规中矩,无任何设计理念,与申请商标的字母构成不同,整体外观更是截然不同,故两个商标同时用在服装上的话根本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应该被核准注册。
        申请商标“DFK”是英文“design for kids”的缩写,从其设计上可以看出,其含义是突出专为孩子们设计的理念,申请人将从款式设计、材料设计、工艺设计三个方面突出品牌在设计上的着重点,申请人的目标是通过其设计,让孩子们都喜欢上穿校服,让校服成为一种文化。而引证商标“DF”是由南雄市荣源服饰制衣有限公司,其由简简单单的两个字母构成,与申请人所述的含义完全不同,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应当被核准注册。
综上所述,根据商标评审标准的规定,商标是由3个或3个以上外文字母构成,顺序不同,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无含义或者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不认定为近似商标。而上述商标就属于此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消费群体上存在巨大差异,且两件商标的使用已共存三年之久,没有任何造成消费者误认或混淆的事情发生。申请商标完全属于申请人自行创意,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根本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消费者完全可以凭借商标的差异对其做出正确的判断,从而对使用两商标的商品不致产生误认误购现象,更不会影响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和含义上存在巨大差异,不构成近似。两商标所面对的消费群体存在巨大差异,也就决定了两商标可以共存。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不会对引证商标产生不利影响。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9573664号“DFK”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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