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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高沃代理“OXCOBBLER”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广州市佳达鞋业有限公司因对其注册在第25类的7052960号“OXCOBBLER”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广州市佳达鞋业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目的是用于宣传企业的品牌。该品牌自上市以来,经过广泛宣传与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诚信度,深受消费者喜欢和信赖。 公司于2008年11月12日申请注册了“OXCOBBLER”商标,但该商标却于2010年10月25日被商标局驳回。
       我司受申请人委托,由专业律师代理了“OXCOBBLER”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我司律师经过分析研究认为:申请商标中的英文字母为“OXCOBBLER”,含义为“公牛皮匠”,是申请人根据其美国授权公司——公牛皮匠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而来的。且“公牛皮匠”与引证商标的“牛皮匠”表达的含义差之甚远,即使用这两个中文词语作为商标在市场上进行使用,也很难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何况,申请商标不是中文汉字商标而是图形中包含着英文的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任何混淆的可能,由于我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7052960号“OXCOBBLER” 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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