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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高沃代理“YOOCAN”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深圳中科讯联科技有限公司因对其申请注册在第9类的8252204号“YOOCAN” 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深圳中科讯联科技有限公司坐落在景观自然、有“深圳硅谷”之称的南山区西丽深圳大学城,历经近年的稳健成长,如今已成为高层次人才的集聚之地。中科讯联研究院秉承着自主创新精神,积极实践“产学研联合”政策,与中科院、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深圳大学、复旦大学等高校建立了密切、深入的合作。截止目前,中科讯联研究院已经申请国家专利几十项,与中科讯联其它研发部门一起研发了YooCan卡的移动支付方案,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并已大规模商用。因此,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对品牌的推广,以及产品的优质质量,使申请商标在消费者、销售商乃至有关部门中都享有知名度。此产品自上市来的畅销和无质量投诉记录深刻的说明了申请商标并未造成消费者的误认。为更好地宣传保护自身的品牌,公司于2010年4月28日申请注册了“YOOCAN”商标,但该商标却于2011年1月7日被商标局驳回,认为其与“6568392”号“YOOPAN”商标近似。
 

        我司受申请人委托,由专业律师代理了“YOOCAN”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我司律师经过分析研究认为:申请商标是由“YOOCAN”英文单词组成,而引证商标是由YOOPAN个英文单词组成。其次,从申请商标表达的含义看,申请商标是“CAN”是“1. (表示能力、功能)能,会 2. (表示可能性)可能,可能会 3. (表示允许、...) 而引证商标“PAN”的含义是求救信号 在航空领域,PAN是一种表示紧急情况的求救信号,故两商标得含义差别巨大,根据《商标近似审查标准》中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外文字母构成,读音、含义明显不同的,使整个商标的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关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的,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英文单词与图形设计在一起,把字母艺术化了,英文单词的开头字母“Y和C”经过设计,消费者不仔细看根本辨认不出是字母“Y和C”。而引证商标仅仅只是个单词,直观看上去简洁、明了。两商标第一眼看上去给消费者的感觉完全不同,任何人都不可能产生混淆、误认的,所以申请商标应当被核准注册。由于我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8252204”号“YOOCAN”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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