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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沃代理第4770516号“易美”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胜诉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杭州邦美展览器材有限公司(简称邦美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广东易美家园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易美家园公司)关于第4770516号“易美”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后,认真查阅案件卷宗,积极与当事人沟通案件并协助调查取证,经过庭审激烈的唇枪舌战,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关于第4770516号“易美”商标(简称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决定》(简称“被诉决定”)并要求重新作出决定。在此,高沃小编在此先给大家详细道来。 
 


       案件详情:

       邦美公司于2005年7月11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09年5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栏的制备,货物展出,商业橱窗布置,广告空间出租,广告设计,广告策划等服务项目上。易美家园公司于2014年2月26日针对复审商标以连续三年不使用向商标局提出撤销注册申请,商标局经审查认为邦美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驳回易美家园公司的撤销申请。易美家园公司不服商标局作出的决定,于2015年1月5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调取了邦美公司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认为其提交的证据为复印件且无相关有效证据佐证,同时网络证据证明力较弱且无法证明真实形成时间,其证据真实性难以确认不能视为有效证据。故商评委决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邦美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焦点详述:


       本案争议焦点: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连续三年内在核定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法院审理查明:


       经法院审理查明,邦美公司在复审阶段的证据无发票等合同履行方面的证据予以佐证,同时网络证据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的使用,因此被诉决定作出时所依据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但是邦美公司在诉讼阶段补充了新的证据,其部分证据的合同、报价单及可以证明合同已经履行的发票、银行票据、记账凭证证据予以佐证,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邦美公司在指定期间内在货物展出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合考虑邦美公司在诉讼阶段提交的新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货物展出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综上,被诉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故法院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撤销复审决定并要求重新作出决定。



       案件评析:


       本案涉及的条款是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法条立法目的:该条款设置的目的,旨在激活现有商标,促使商标得以在市场流通,以实现商标自身的价值和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浪费,是对拥有商标权利而故意不使用行为的惩处。



       本案启示: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的使用不仅要公开、真实、合法,还应该与特定商品、服务相联系并且必须发生在商业活动中,以使商标起到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作用。所以现阶段特殊的企业主体,根据市场实际经营的需要,如有其他销售凭证能够印证整个销售过程依然可以证明商标在市场过程中经过流通使用,并没有造成商标资源的浪费,从而维护自己的商标权利防止他人的恶意撤销。同时此案件也给诸企业主体一个小小的提醒,注册商标经历撤销复审不是真正的终结,你们可以拿起诉讼的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权利,从而真正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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