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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件

高沃代理“BOWMICRO-”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一审胜诉

       原告内蒙古博微计算机有限公司(简称博微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关于第18117801号“BOWMICRO-”商标(简称诉争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8年3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判决撤销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125292号《关于第18117801号“BOWMICR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决定。

       【商标信息】

       诉争商标:
       核定使用商品:视频显示屏(被驳回商品:计算机,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计算
       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磁性数据介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
       调制解调器,电视摄像机,纤维光缆,电池)
 


       引证商标: 
       核定使用商品:计算机周边设备,导航仪器,电话机,扬声器音箱,电影摄影机,电源材
       料(电线、电缆),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传感器,电池,眼
       镜



       【案情介绍】


       诉争商标系由博微公司于2015年10月21日提起注册申请,商评委于2017年10月23日作出商评字【2017】第125292号《关于第18117801号“BOWMICR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原告对此决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审理查明,作出撤销上述决定并重新作出决定的判决。我公司律师代理客户(原告)获得了本案一审的胜利。



       【法院判决】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本案存在的焦点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本案中,诉争商标由英文字母组合“BOWMICRO”及小箭头图形构成,其中首字母B经艺术化设计呈类似拉开的弓状。引证商标由字母组合“B.O.W”组成,其中三个字母由两个实心黑色圆点间隔开。诉争商标由8个字母组成,而引证商标仅由3个字母构成,二者在构成要素及字母构成上存在较大差异。从含义和识别上来看,结合诉争商标类似弓和箭图形的艺术化处理,诉争商标中的“BOW”以被理解为“弓”的含义,“MICRO”通常易被理解为“微小的、极小的”之义,且诉争商标易被识别为“BOW”和“MICRO”两个固定英文词汇。而引证商标的三个字母之间间距较大且均被黑色实心圆点状符号隔开,更易被理解和识别为三个单独的无特定含义的大写字母而非一个统一且有固定含义的英文词汇。从呼叫上看,诉争商标易被呼叫为英文单词“BOW”加上英文单词“MICRO”,引证商标更易被呼叫为字母B、字母O加上字母W。从整体外观和整体视觉效果上看,诉争商标较为艺术化、复杂化,而引证商标更为抽象化、简洁化。综上所述,虽然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字母B、O、W,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含义、识别、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混淆和误认,不应认定为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近似商标。最终判决撤销被告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125292号《关于第18117801号“BOWMICR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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