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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沃代理第14396616号“gloud”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胜诉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贵阳动视云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动视云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国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云公司)关于第14396616号“gloud”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一案,法院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关于第14396616号“gloud”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简称“被诉裁定”)并要求重新作出。北京高沃律事务所师参加了此次案件的审理,高沃小编在此先给大家详细了解一下。 

        案件详情:




        诉争商标



        引证商标

        案件缘由介绍:
       
        诉争商标系第14396616号“gloud”商标,由动视云公司于2014年4月17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5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便携式计算机,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影像文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视频游戏卡,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游戏软件,计算器,便携式媒体播放器,电子出物(可下载)”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5年5月27日。
 


        引证商标为第8534664号“G-CLOUD”商标,由国云公司于2010年8月2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于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周边设备,电脑软件(录制好的),信息处理机(中央处理装置),笔记本电脑,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读出器(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1月13日。



        2016年9月18日,国云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其主要理由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诉争商标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影像文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动视云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出的被诉裁定,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焦点详述:本案焦点为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法院审理查明:



        一、关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问题。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参考,除非现实中存在相反的证据,否则应以《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为准,本案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同属于第9类第0901类似群,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上相同或者具有密切关联,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
 


        二、对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标示本身是否构成近似商标问题。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本案中,诉争商标为英文商标“gloud”;引证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由英文“G-GLOUD”和字母“G”与固有单词“CLOUD”连部分构成,并由连接符“-”连接。两商标经比对,在文字构成、字体设计风格、读音、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均不相似,不构成近似商标。二者共存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应当能够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综上,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故法院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裁定并要求重新作出。

 

        案件启示:

        本案涉及的条款是《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该条款的立法目的,主要从商标标志是否相同或近似、指定使用商品(服务)是否构成相同或类似两个要件上予以判断,旨在从混淆误认角度保护在先商标权利人和相关公众的利益。在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时不仅考虑是否构成同一类似群组同一类似商品,还有考虑商标标识的近似程度,以及是否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本案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虽然属于同一类似群组同一类似商品,但是两商标本身不够成近似商标,则也就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通过这个案例也可以说明商标复审阶段并不是一个案件的终结,企业还可以继续选择其他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比如通过诉讼,只有尽可能多的选择维护自己的利益,才能有机会最终获得相关知识产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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