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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沃代理“北空”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成功维权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北京北空空调器有限公司(简称北空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第18312977号“北空”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法院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关于第18312977号“北空”商标(简称诉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简称“被诉决定”)并要求重新作出。北京高沃律事务所师参加了此次案件的审理,高沃小编在此先给大家详细了解一下。 

         案件详情: 




         诉争商标 
 



         引证商标一至四
 


         案情简单介绍:
 


         诉争商标系第18312977号“北空”商标,由北空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第11类“空气冷却装置,空调用过滤器”等商品;第37类“空调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服务和第42类“节能领域的咨询,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出租”服务。引证商标一至四是由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申请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19年8月20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1类、37类和42类商品或服务上。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北空公司申请的“北空”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北控”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诉争商标予以驳回。北空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决定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焦点详述:本案焦点为诉争商标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法院审理查明:

         1、撤三字(2017)第Y010315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决定撤销引证商标一在“冷却设备和装置;空调调节装置”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决定已生效。
 

         2、撤三字(2017)第Y010316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决定撤销引证商标三在“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部分服务上的注册,决定已经生效。


         3、撤三字(2017)第Y010317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决定撤销引证商标四在“研究和开发(替他人);工业品外观设计”部分服务上的注册,决定已生效。
 


         法院认定:

         1、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四部分商品(服务)被撤销,发生情势变更。

         由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11类别的“空气冷却装置;空调用过滤器;空气干燥器;空气调节设备;空气过滤设备;运载工具用空调器;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通风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所保留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息群体等方面差别较大,未构成类似商品,由此两商标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37类别的“空调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所保留的部分服务项目在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差别较大,未构成类似服务,由此两商标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42类别的“节能领域的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所保所保留的部分服务在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差别较大,未构成类似服务,由此两商标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商标标识近似、指定使用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两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案件分析及启示:

         本案涉及的条款是《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该条款的立法目的,旨在该条款主要从商标标志是否相同或近似、指定使用商品(服务)是否构成相同或类似两个要件上予以判断,旨在从混淆误认角度保护在先商标权利人和相关公众的利益。在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时不仅考虑商标标识的近似度,还需考虑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以是否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为判断标准,是一种可能性的混淆误认价值判断。



         本案是在诉讼程序中因部分引证商标的商品(服务)项目被撤销,案件发生情势变更,北京高沃的代理律师秉持专注、细致、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及时查询商标状态信息作为案件争取的关键点在庭审中据理力争,最终取得了案件的部分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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