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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件

高沃代理“中乔大三农ZHONGQIAODASANNONG”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一审胜诉

原告中乔大三农智慧农业(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中乔大三农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关于第19779818号“中乔大三农ZHONGQIAODASANNONG”商标(简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1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判决撤销被告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108212号《关于第19780818号“中乔大三农ZHONGQIAODASANNO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决定。

【商标信息】

申请商标:

核定使用商品:氧,植物用微量元素制剂,非医用、非兽医用生物制剂,摄影用还原
剂,硅酮,肥料,农业用肥,植物肥料,动物肥料,工业用牛奶发酵剂

【案情介绍】
申请商标系由中乔大三农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提起注册申请,2017年1月18日,商标局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原告于法定期限内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商评委于2017年8月31日作出商评字【2017】第108212号《关于第19779818号“中乔大三农ZHONGQIAODASANNO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被诉决定”)。被诉决定中认定:申请商标中的“三农”是指农业、农村、农民,三农问题已成为国家一项产业政策的代名词,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原告对此决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审理查明,作出撤销被诉决定并重新作出决定的判决。我公司律师代理客户(原告)获得了本案一审的胜利。

【法院判决】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规定属于禁止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是对标志本身能否作为商标注册的一种适格性评价。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本案中,首先,申请商标由中文“中乔大三农”和汉语拼音“ZHONGQIAODASANNONG”组成,从申请商标标志本身的内容来看,不存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情形,亦不存在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可能性。其次,申请商标注册前后已有多件含有“三农”文字的商标获准注册,商标评审及司法审查程序虽然要考虑个案情况,但审查的基本依据均为商标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亦不能以个案审查为由而忽视执法标准的统一性问题。相对于损害特定民事主体利益的禁止商标注册的相对理由条款而言,绝对理由条款的个案衡量空间应当受到严格限制,即对于是否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进行判断的裁量尺度更不应变动不居。再次,原告的企业名称完整包含“中乔大三农”文字,这在一定程度上亦可以佐证申请商标标志整体在商业运营中并不具有不良影响。最终判决撤销被告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108212号《关于第19780818号“中乔大三农ZHONGQIAODASANNO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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