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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沃代理“信心”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一审胜诉

      原告谯某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关于第15642049号“信心”商标(简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判决撤销被告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6】第116764号《关于第15642049号“信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决定。

 

      商标信息 

 

      申请商标:

      核定使用商品:肥皂,干洗剂,洗面奶,洗发剂,洗衣粉,洗衣剂,洗洁精,清洁制剂,化妆品,牙膏

      类似群组:0301,0302,0306,0307

 

      引证商标一:

      核定使用商品:香料,非生产操作和医用的去垢剂

      类似群组:0302,0305

 

      引证商标二: 

      核定使用商品:牙膏,漱口水

      类似群组:0307

      引证商标三:  

      核定使用商品:浴液,洗面奶,洁肤乳液,去渍剂,香精油,化妆品,美容面膜,口气清新喷洒剂,香木,空气芳香剂

      类似群组:0301,0302,0305-0308,0310

 

      案情介绍

 

      申请商标系由谯某于2011年11月4日提起注册申请;

 

      2016年2月2日,商标局作出第TMZC15642049BHTZ0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原告于法定期限内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

 

      商评委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商评字【2016】第116764号《关于第15642049号“信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被诉决定”)。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原告对此决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审理查明,作出撤销被诉决定并重新作出决定的判决。我公司律师代理(原告)获得了本案一审的胜利。

 

      法院判决

 

      引证商标三相对于申请商标申请在先,但初步审定公告在后,故判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晚于引证商标二的初步审定公告日,故判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有效期满而权利人未办理续展手续,其有效期已于2017年1月27日终止,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首先,关于商品是否类似的问题,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皂、洗衣剂、洗衣粉、干洗剂、洗发剂、洗面奶、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洁肤乳液、洗面奶、浴液、美容面膜、化妆品商品,同属0301群组与0306群组,上述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牙膏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牙膏、漱口水商品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清洁制剂、洗洁精”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非生产操作和医用的去垢剂商品构成类似商品,但引证商标一已被注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清洁制剂、洗洁精”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其次,关于商标是否近似的问题,本案中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信心”,引证商标二、三中的“CONFIDENCE”的中译文都有“信心”的含义,两者的含义相同,共存使用在同一种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清洁制剂、洗洁精”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6】第116764号《关于第15642049号“信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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