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佛山市顺德区合捷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合捷电器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第10719380号“ArcAir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判决撤销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关于第10719380号“ArcAir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裁定》(简称“被诉裁定”)并要求重新作出裁定。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参加了此次庭审。
在此,高沃小知给大家详细介绍下此案哪些要点突破了《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简称《区分表》)而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诉争商标: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万帝华电器有限公司
核定使用类别:第11类壁炉(类似群1107、1109-1111)(家用),太阳能热水器,消毒碗柜,电暖器商品
引证商标: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合捷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核定使用类别:第11类(类似群1104、1106)厨房炉灶(烘箱)、厨房用抽油烟机、厨房用抽油烟机罩、电炊具、电力煮咖啡机、电炉灶、烤面包机、烤箱、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燃气炉等商品。
案件详情
合捷电器公司2014年12月1日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认为,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壁炉(家用)、太阳能热水器、消毒碗柜、电暖器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炊具、烤面包机商品虽均为家庭用品,但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二者虽然构成近似性商标,但两商标并存使用在非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因无相关证据能够认定合捷电器公司对引证商标享有在先著作权。综上认定:合捷电器公司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合捷电器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焦点详述
一、诉争商标是否与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经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查明根据2001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要构成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即:一,商标标识相同或近似;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
本案中,诉争商标由英文字母“ArcAir”与图形组成,该图形系其对应英文字母“ArcAir”的抽象化三维立体图。引证商标系英文字母“ArcAir”的抽象化二维图形商标,与诉争商标的图形部分相比,除了诉争商标图形的三维立体效果外,二者在英文字母抽象化设计方面完全相同。因此二者构成近似商标。
同时判断商品是否类似,应当考虑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是否相同或者具有较大的关联性,是否易使相关公众人物相关商品是同一主体提供的,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但并非唯一判断标准。
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对使用商品同属第11类商品,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壁炉(家用)、太阳能热水器、消毒碗柜、电暖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厨房炉灶(烘箱)、厨房用抽油烟机烤箱、燃气炉等商品在基本功能用途、生产制造领域、销售渠道、销售对象、使用场所等方面较为相近或具有较大关联性,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二者若共存于相关市场将可能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
二、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本案中根据合捷电器提供的有关著作权的证据(合捷电器公司于2011年4月4日于某广告公司签订的《委托设计商标合同》),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已能证明合捷电器公司系引证商标标志图形的著作权人,且该著作权的形成时间早于诉争商标注册日。同时二者图形对比,前者系在后者基础上对文字进行了简单直接的三维立体化处理,已构成对引证商标图形作品的抄袭,故诉争商标的图形部分侵犯了引证商标的图形的著作权。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合捷电器公司的诉讼请求和理由成立,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故法院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的裁定并要求重新作出裁定。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代理
本案启示
笔者认为使用商品在基本功能用途、生产制造领域、销售渠道、销售对象、使用场所等方面较为相近或具有较大关联性就能够认定相同或类似商品,而不能单一的以《区分表》的要求为准,其只是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参考。同时,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外观近似,或者文字与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外观近似,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这样就构成商标近似。上述两点对于合捷电器公司成功维权一案有很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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