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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件

高沃代理“玖嘉久久NINE&NIN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二审胜诉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玖加玖食品有限公司(简称玖加玖公司)关于第14744095号“玖嘉久久NINE&NINE及图”商标(简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商标信息】

  申请商标:


  申请人:广州市玖加玖食品有限公司


  核定使用商品:油炸丸子,猪肉食品,肉汤,鱼(非活),龙虾(非活),食用鱼胶,鱼制食品,虾(非活),海胆黄,加工过的鱼籽

  引证商标二:


  申请人:蚌埠市天福食品厂


  核定使用商品:油炸丸子,猪肉食品,肉,火腿,香肠,咸肉,猪肉,腌腊肉,死家禽,肉糜



  引证商标三:


  申请人:刘昕


  核定使用商品:蛋,豆腐制品,鱼制食品



  【案情介绍】
 

  申请商标由玖加玖公司于2014年5月22日提起注册申请,2015年2月16日,商标局作出第TMZC14744095BHTZ0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玖加玖公司不服,于2015年3月21日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2015年11月17日商评委作出商评字【2015】第86898号《关于第14744095号“玖嘉久久NINE&NIN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被诉决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与其他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玖加玖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查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判决撤销被诉决定,责令商评委重新作出决定。商评委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维持被诉决定。经审理查明 ,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公司律师代理客户(被上诉人)获得了本案二审的胜利。
 



  【法院判决】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商标近似是指两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之间有特定的联系。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本案中,申请商标标志由汉字“玖嘉久久”、英文字母“NINE&NINE”和图形构成,“久”“玖嘉久”字体较大,突出显示,故“久”、“玖嘉久”是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引证商标二标志由汉字“九”、数字“9”和图形构成,图形较为简单,“九”、“9”是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引证商标三标志由汉字“汤 玖玖”及图形构成,图形较为简单,“汤”用在核定使用商品上显著性较弱,“玖玖”是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部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相比较,其显著识别部分在整体构成,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若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误认为其来源之间有特定的联系。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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