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云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及第三人武汉靓靓蒸虾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靓靓蒸虾公司)关于第12667775号“二七靓靓”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判决撤销被告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6】第39061号《关于第12667775号“二七靓靓”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并重新作出裁定。
【商标信息】
诉争商标:
申请人:熊云
核定使用服务: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饭店,旅馆预订,酒吧服务,汽车旅馆,茶馆,会议室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
引证商标:
申请人:武汉靓靓蒸虾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核定使用服务: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餐馆,流动饮食供应,提供营地设施,柜台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
【案情介绍】
诉争商标由熊云于2013年5月29日提起注册申请,专用期限为2014年10月21日至2024年10月20日。2015年4月7日第三人靓靓蒸虾公司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商评委就诉争商标的注册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理由为原告在申请诉争商标时为引证商标许可使用者,其恶意摹仿引证商标,误导消费者。2016年4月29日,商评委作出被诉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商评委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已在先注册,不在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原告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查明,最终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重新作出裁定。我公司律师代理客户(原告)获得了本案一审的胜利。
【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商评委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
首先,商评委在被诉裁定中使用的第三十一条规定,应为第三十二条。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商评委提出商标评审申请,应当有明确的请求、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并提供相应证据。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是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的一项独立理由。当事人对此应当明确提出,而不能通过暗示的方式向商评委提出,在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载明存在引证商标不能用以证明该项主张。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商评委审理依照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案件,应当针对当事人申请和答辩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审理。”本案中,靓靓蒸虾公司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对诉争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所以以上条款所设计及的事实、理由与请求应作为评审范围。而商评委在被诉裁定审查的条款为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五条,未对第十五条进行审查,存在漏审得情形;直接对第三十条进行审查,存在超出审查范围的情形。
综上所述,被诉裁定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应当予以重做。最终判决;撤销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6】第39061号《关于第12667775号“二七靓靓”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并重新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