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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沃代理“想念”商标撤销复审行政诉讼案成功维权

  因商标所有人陈永来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撤销复审决定,特委托我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于有效期限内向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行政诉讼。通过我所律师努力,获得成功维权,一枚极具市场价值的商标经历百般周折,又回到了主人的怀抱。



  一、商标信息
  复审商标(第8179868号):

  商标所有人:陈永来

  核定使用商品项目:在30类 甜食,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大饼,馒头,饺子,包子,元宵。
 


  二、案情介绍

  2014年12月9日
  案外人熊义军对复审商标提出撤三行政程序,商标局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商标撤三字【2015】第Y005374号决定,对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2015年8月11日
  熊义军不服撤三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撤销复审行政程序,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的商评字【2016】第33474号商标撤销复审决定, 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2016年6月8日
  商标所有人陈永来不服撤销复审决定,委托高沃律所的代理律师于有效期限内向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三、诉讼焦点

  复审商标在2011年12月9日至2014年12月8日在指定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能否提供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成为该案是否可以取胜的关键。



  高沃律所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与客户再三沟通,指导证据的补充和收集工作。所提供证据不仅包括复审商标直接使用、广告宣传的证据,而且还包括食品投放市场的准入性资质类证据、食品投入市场前所做的包装印刷、原材料采购方面的证据,以及当地行政机关针对食品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等间接使用等证据。



  我所律师深入挖掘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在案件庭审过程中分门别类的出示证据,从各个层面和角度陈述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的商业使用事实。



  四、法院判决



  2017年6月1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最终认定,所提交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限进行了商业使用事实。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判决认定:“一、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6】第33474号关于第8179868号“想念XIANGNIAN及图”商标的撤销复审决定;二、商标评审委员会就第8179868号“想念XIANGNIAN及图”商标重新作出决定。”高沃律师充分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五、高沃知识产权小结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商标权利人在使用商标时做好证据保留的重要性。高沃知识产权在此提示:商标权利人要规范使用商标,不能随意改变商标的整体标识,对于商标产品的销售和宣传合同、发票、付款凭证、资质、荣誉等按照年限和月份予以保存。居安思危,时刻做好防范准备,才能在市场博弈中胜出,切实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高沃知识产权拥有一批资深的知识产权律师队伍,掌握了最新的法律动态,如果您在知识产权相关领域有任何疑虑,如果您的知识产权权益受到任何侵害,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联系我们,我们将竭尽全力为您的知识产权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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