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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沃代理“NEO”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一审胜诉

  原告上海宝视商贸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关于第16639042号“NEO”商标(简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6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判决撤销被告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6】第61492号《关于第16639042号“NE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决定。
 

  【案情介绍】


  申请商标系由上海宝视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提起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眼镜链;擦眼镜布;眼镜盒;矫正透镜(光学);眼镜框;眼镜架;眼镜;隐形眼镜;隐形眼镜盒;太阳镜”等商品上。2015年12月4日,商标局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原告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提出复审申请,商评委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商评字【2016第61492号《关于第16639042号“NE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被诉决定”)。原告对此决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审理查明,作出撤销被诉决定并重新作出决定的判决。我公司律师代理客户(原告)获得了本案一审的胜利。
 

  【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的事由不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新的事实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裁决,并判令其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决。”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商标局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关于第1341369号第九类“NEO”注册商标(即引证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并于2017年1月13日公告送达DTS公司,DTS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该决定提起复审申请,故商标局于2014年4月6日对被撤销商标予以公告,引证商标在第9类商品:眼镜盒;眼镜框和眼镜链;眼镜;显微镜;(光学)镜头等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于2017年4月6日起终止。本案中,引证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撤销程序权利终止,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被驳回的注册申请所依据的事实不复存在。判决撤销被告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6】第61492号《关于第16639042号“NE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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