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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沃代理“1号管家WWW.1HAOGUANJIA.COM”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一审胜诉

  原告安徽省申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关于第14295557号“1号管家WWW.1HAOGUANJIA.COM”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6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判决撤销被告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5】第93811号《关于第14295557号“1号管家WWW.1HAOGUANJI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被诉决定”)并重新作出决定。


  【案情介绍】


  申请商标系由安徽省申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日提起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5类“私人保镖、护卫队、社交陪伴、交友服务、婚姻介绍”等服务项目上。商评委以申请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为由,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被诉决定。原告对此决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审理查明,作出撤销被诉决定并重新作出决定的判决。我公司律师代理客户(原告人)获得了本案一审的胜利。
 

  【法院判决】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该款所规定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是指《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外的,依照社会通常观念,其本身或者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不具备表示商品或服务来源作用的标志,通常包括但不限于:过于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数字、字母或上述要素的组合,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特点的短语或者句子,普通广告宣传用语等。


  本案中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 ”,置于黑色实心圆图形中的数字“1”和汉字“号管家”在商标中居于突出地位,组合在一起能够被相关公众轻易识别为“1号管家”。尽管在其下方还有类似于域名的“WWW.1HAOGUANJIA.COM”,但由于“1号管家”为臆造词且在商标中的突出占比情况,申请商标在整体上仍然具有商标所需的显著特征,使用在私人保镖、护卫队、社交陪伴、交友服务、婚姻介绍等服务上也不属于标识服务特点的情形,故并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最终判决撤销被告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5】第93811号《关于第14295557号“1号管家WWW.1HAOGUANJI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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