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成功案例 > 诉讼案件
诉讼案件

高沃代理“畅顺达”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一审胜诉

  原告上海畅顺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关于第13188614号“畅顺达”商标(简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判决撤销被告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5】第41437号《关于第13188614号“畅顺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并就原告上海畅顺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针对申请商标所提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案情介绍】


  申请商标系由原告于2013年9月4日提起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9类“货运、货运既经济、运输预定、物流运输、海上运输、空中运输、汽车运输、商品打包、货物贮存、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等服务项目上。2014年8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原告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提出复审申请,商评委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商评字【2015】第41437号《关于第13188614号“畅顺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该决定认定,申请商标“畅顺达”与引证商标“畅顺物流及图”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原告对此决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审理查明,作出撤销上述决定并重新作出决定的判决。我公司律师代理客户(原告)获得了本案一审的胜利。
 

  【法院判决】


  本案中,原告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的在案证据,证明引证商标权利人汾阳市畅顺物流配货站已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核准注销,经法院审查,予以采信。由于引证商标权利人已于2011年7月11日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销,故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权利障碍。被诉决定因情势变更,应予撤销。最终判决撤销被告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5】第41437号《关于第13188614号“畅顺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并就原告上海畅顺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针对申请商标所提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回顶部
联系我们 | 隐私条款 | 免责声明
Copyright © 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