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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高沃代理“金企鹅”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天津市金企鹅物流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39类的9279979号“金企鹅”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天津市金企鹅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目的是用于宣传企业的品牌,该品牌自上市以来,经过广泛宣传与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诚信度,深受消费者喜欢和信赖。自2006年开始申请人便开始大量宣传和使用申请商标:北京、河北石家庄、张家口、山东淄博、沈阳、济宁市、大庆市、辽宁葫芦岛、内蒙古包头、上海、江苏宜兴、河北邢台、浙江台州、青岛、郑州、保定安国、济南等全国大中城市均是申请人宣传和使用的地方。因为行业的特殊性,申请人提供的大量运输单据就是其使用申请商标的有力证明。
        申请商标的使用和宣传几乎遍及全国各地,在物流行业中申请人及其申请商标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良好口碑。自申请商标使用以来的好口碑和无质量投诉记录深刻的说明了申请商标并未造成消费者的任何误认。公司于2011年3月30日申请注册了“金企鹅”商标,但该商标却于2012年4月16日被商标局驳回。
       从整体外观看,两商标存在巨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该被核准注册。如图所示:

申请商标

9279979

引证商标

1991723

 


       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的注册符合《商标近似审查标准》第四点14条但书部分“含义或者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的规定,与引证商标表达的含义上差异甚大,不构成近似商标。从整体外观看,两商标存在巨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该被核准注册。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9279979号“金企鹅”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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