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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件

高沃代理“G-MEN GOOD LOOKING MEN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一审胜诉

  原告东莞市味点食品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关于第15500881号“G-MEN GOOD LOOKING MEN 及图”商标(简称诉争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6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判决撤销被告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6】第18755号《关于第15500881号“G-MEN GOOD LOOKING MEN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决定。



  【案情介绍】


  诉争商标系由东莞市味点食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3日提起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浴室凉鞋、鞋、衬衫、服装、体操服、帽子、短袜、围巾、衣服吊带、连指手套”等商品上。商评委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商评字【2016】第18755号《关于第15500881号“G-MEN GOOD LOOKING MEN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原告对此决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审理查明,作出撤销上述决定并重新作出决定的判决。我公司律师代理客户(原告)获得了本案一审的胜利。


  【法院判决】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本案存在的焦点在于诉争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本案中,诉争商标为图文组合的五边形图形,其上部图形为黑白线条映衬的男士侧脸简笔图案,在商标整体中占绝大部分,相较于底部文字“G-MEN GOOD LOOKING MEN”而言,上部男士侧脸简笔图案显著性更强,属于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引证商标二则为纯文字商标“G2000 men”。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较大,读音上亦有区别,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认为其来源上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最终判决撤销被告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6】第18755号《关于第15500881号“G-MEN GOOD LOOKING MEN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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