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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件

高沃代理“羚锐”制药驰名商标维权

       驰名商标保护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突出问题,愈来愈受到我国的关注与重视,然而大量的仿冒驰名商标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羚锐”作为驰名商标之一,市场上出现诸多采用“在‘羚锐’商标前后或者中间加入修饰性的词语;或者同音不同字”等方式抄袭、摹仿“羚锐”商标的情况,试图达到“傍名牌、搭便车”的目的。为加强对“羚锐”商标的保护,我“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对诸多恶意摹仿、抄袭“羚锐”品牌的商标提出异议或者无效宣告,并获得了较好的效果。



       羚锐公司及品牌简介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以药品生产经营为主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也是鄂豫皖革命老区和全国橡胶膏剂药业中首家上市公司。公司始创于1992年6月,由河南省信阳羚羊山制药厂和香港锐星企业公司合资组建而成,创立之初是由国家科委扶持老区新县创办的一家科技扶贫企业,凭借老区人民艰苦创业精神,发展壮大并于2000年10月成功上市,成长为国内知名制药企业。目前,公司在北京、上海、武汉、郑州、信阳等地控股、参股十余家企业,拥有多个科研、生产基地,其中羚锐新县生态工业园区为国内最大的橡胶膏剂(透皮吸收剂型)药品生产基地,羚锐信阳科技园为国内先进的大型内服药生产基地,业已形成集团化经营态势。公司资产10亿元,年创利税8000余万元,已成为当地经济发展的支柱企业。



       自1996年公司进入“全国中药50强企业”以来,企业经济效益一直保持着年均20%以上的增幅稳步发展。公司为“河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河南省创新型试点企业”和“河南省百户重点工业企业”,并先后被评为“全国中药系统先进集体”、“全国医药优秀企业”、“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和“全国重合同守信用单位”,是河南省银行业协会认定并首选的“银行信用优良客户”。公司党委被中组部命名表彰为“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羚锐”商标为国内橡胶膏剂药业中的首件“中国驰名商标”。借此,羚锐制药被业界誉为“中国橡胶膏剂药业第一品牌”。


       “羚锐”作为申请人的企业字号及主打品牌,第1118273号“”商标早在2002年就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成药”商品上的“驰名商标”。2005年12月,“羚锐”被授予“最令河南人民自豪的十大品牌”称号。在2010年,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又重新认定了“羚锐”商标为河南省著名商标。多年来,申请人毫不懈怠,继续打造、推广“羚锐”品牌,“羚锐”品牌的知名度与日俱增,一直保持着驰名商标的知名度与影响力。



       申请人为加强对“羚锐 LINGRUI”品牌的保护,先后在第3、4、5、7、8、10、11、12、17、22、23、25、26、27、28、31、36、42等多个类别加以注册“羚锐 LINGRUI”系列商标,为企业实现多元化发展进行在先的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



       “羚瑞药业”商标无效宣告案


       第6385793号“”商标是由“河南羚瑞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19日提出申请,并获得注册。高沃知识产权受“羚锐公司”委托于2015年10月26日对该商标提出无效宣告。
 


       申请人主要理由是:争议商标“羚瑞药业”与申请人在先“羚锐及图”系列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高度近似,损害了申请人商号权。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第1118273号“羚锐及图”驰名商标的恶意复制摹仿。“羚锐”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羚锐”商标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及质量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易产生不良影响。根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最终,商标评委委员会审理认定:争议商标“羚瑞药业”中“药业”用于指定使用商品上显著性较弱,故其主要识读部分为“羚瑞”,与申请人在先的“羚锐 LINGRUI及图”商标呼叫相同或相近,且均无明显含义相区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或具有较密切联系,考虑到双方共处一地,且申请人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二者共存,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最终对争议商标“羚瑞药业”做出了“无效宣告”的裁定。

       “领锐”商标异议、无效宣告案


       “濮阳市领锐牧业有限公司”作为同样一家仿冒申请人“羚锐”品牌的企业,采用同音不同字的方式先后申请了6个“”商标。其中包括29类别的第9402651号、第31类别第9402662号、第35类别第10630822、12083917号、第40类别第10630714号、第43类别第12083885号商标。



       申请人对上述6个商标均提出争议(无效宣告)、异议申请。最终,商标局及商评委的裁决书中均认定“‘领锐 LINGRUI及图’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的‘羚锐及图’商标在字形、读音、整体外观方面较为近似,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对对方商标“领锐”做出了“撤销或不予注册、宣告无效”的裁定。



       高沃知产小结


       上述“羚瑞”、“领锐”商标均是对驰名商标“羚锐”采用同音不同字的方式进行抄袭摹仿,最终因与驰名商标“羚锐”构成近似而被宣告无效,维护了驰名商标所有人的权利。目前,试图借助驰名商标的声誉打擦边球、傍名牌的行为较普通商标更为常见。由于相关公众已经在驰名商标与其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之间建立了强烈的联系,若允许他人在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会淡化、稀释这种联系,即破坏该驰名商标的显著性,甚至会贬损驰名商标的声誉。所以,依托专业的商标代理公司积极阻止商标被恶意复制、摹仿,加大商标保护力度势在必行。加强商标维权,高沃知识产权为您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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