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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高沃代理“义酒坊”商标争议维权成功

        贵州省仁怀市茅合酿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贵州致远天下信息文化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在第33类的8013605号“义酒坊”商标提出争议,特委托我司代理该商标的争议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合酿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前身为杨柳湾酒厂由方廷本在茅台古镇兴建,在方廷本的悉心经营下,成义烧坊的规模不断扩大,酒香四方。1997年经过重组,成了现在的贵州省仁怀市茅合酿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至今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申请人作为多元化的经营企业,获得了众多荣誉奖项,不仅在当地,也在全国为社会都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争议商标 “义酒坊”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成义酒庄、成义名酒坊、成义老酒窖”在文字字形、含义及整体外观上相同或者近似,构成近似商标,足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如下图所示:
 


       申请人前身为1984年成立的“杨柳湾酒厂”,其后规模不断扩大,产品项目也从酒类逐渐扩大到众多类别,在全国消费者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申请人从1999年就开始注册使用“成义”商标,随后又注册了众多“成义系列”商标,申请人的“成义系列”商标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严重侵犯了申请人对商标的在先使用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同处于贵州省,申请人的“成义”获得了众多奖项,而且申请人对“成义”系列商标进行了大量的宣传和推广,被申请人不可能不知道“成义”商标。其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明显属于以不正当手段进行抢注;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属于恶意抢注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该予以撤销;被申请人申请并使用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九条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申请并使用争议商标的行为,造成市场混乱,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申请人产生巨大的经济损失对消费者产生巨大的不良影响。由于我司律师的分析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8013605号“义酒坊”商标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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