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成功案例 > 诉讼案件
诉讼案件

高沃代理“盘宝PANBAORICE”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一审胜诉

   原告龚长军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第三人盘锦西安酿造厂关于第6589214号“盘宝PANBAORICE及图”商标(被异议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一中院)于2014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判决维持商评字【2013】第101711号异议复审裁定书,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案情介绍】
 

  原告龚长军在第30类大米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6589214号“盘宝PANBAORICE及图”商标(被异议商标),第三人盘锦西安酿造厂认为该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盘宝”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提出异议申请。经商评委审查认为第三人异议成立,最终做出商评字【2013】第101711号异议复审裁定书。原告龚长军对此裁定不服,向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公司律师作为第三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在庭审中称“同意商评委在第101711号裁定中的意见”经一中院审理查明,作出维持商评字【2013】第101711号异议复审裁定书的判决。我公司律师代理客户(第三人)获得了本案一审的胜利。


  【法院判决】


  《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本案存在的焦点是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中:首先,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为米、谷类制品等,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醋、酱油等调味品,上述商品均为相关公众日常生活用品,在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消费对象方面 关联性极强,已构成类似商品。其次,被异议商标为“盘宝PANBAORICE及图”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盘宝PANBAO及图”商标,“RICE”为常用英文词汇,其使用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上缺乏显著性,故被异议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部分为“盘宝PANBAO”,故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构成近似商标。最后,根据西安酿造厂提交的辽宁著名商标证书、辽宁省名牌产品证书可以证明,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龚长军与西安酿造厂均处于辽宁省盘锦市。最终判决维持商评字【2013】第101711号异议复审裁定书,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回顶部
联系我们 | 隐私条款 | 免责声明
Copyright © 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