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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件

高沃代理“绿色因子”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一审胜诉

      原告贵阳富慧建材厂(简称富慧建材厂)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第三人贵阳市南明区富强建材厂(简称富强建材厂)关于第6053096号“绿色因子Lu Se Yin Zi”商标(被异议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一中院)于2014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判决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我公司律师代理客户(第三人)获得了本案一审的胜利。
    

      【案情介绍】

      争议商标: 



      商标类别:第19类


      富慧建材厂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于2011年11月7日作出(2011)商标异字第42681号裁定,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富慧建材厂不服上述商标局裁定于2011年12月27日以“富强建材厂及法定代表人利用职务之便,未经商标原创和使用人陈中学的同意,以富强建材厂的名义进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属于法定代理人恶意抢注的情形。被异议商标若被核准注册,将会对富慧建材厂造成损害”为由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申请。商评委作出商评字[2013]第116518号关于第6053096号“绿色因子Lu Se Yin Zi”商标异议裁定,裁定将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富慧建材厂对上述裁定不服,向一中院提起诉讼。我公司律师作为第三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在庭审中称“同意商标评审委员会在第116518号裁定中的意见”。则一中院经审理查明,作出维持商评委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的商评字[2013]第116518号关于第6053096号“绿色因子Lu Se Yin Zi”商标异议裁定的判决。



      【法院判决】
 

      《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字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本案存在的焦点问题是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中,富慧建材厂提交的相关证据未能证明富强建材厂与富慧建材厂之间存在《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关系,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并为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此外,富强建材厂虽然被吊销营业执照未办理注销手续,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不应因富强建材厂被吊销营业执照而将被异议商标撤销,富慧建材厂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判决维持“商评字[2013]第116518号异议复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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