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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件

高沃代理“玖嘉久 久NINE&NINE及图”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原告系广州市玖加玖食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2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第14744095号“”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油炸丸子,猪肉食品,肉汤,鱼(非活),龙虾(非活),食用鱼胶,鱼制食品,虾(非活),海胆黄,加工过的鱼籽”。商标局认为,诉争商标与第11925626号(引证商标一)“”、第7275086号(引证商标二)“”、第4408149号(引证商标三)“”、第6132508号(引证商标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原告不服,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但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的商品类似,且在文字部分的组成、呼叫方面较为相近,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评委决定: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原告不服商评委决定,委托我司代理此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并补充提交了大量关于诉争商标的经销合同、参展资料及相关的使用证据,用于证明诉争商标已在行业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形成稳定的消费市场,完全具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识别性,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均为图文组合商标,无论是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还是图形的构图及颜色,以及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均不相似,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判决,撤销商评委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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