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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件

高沃代理“酷鹰”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成功

  诉争商标系第9882582号“酷鹰KUYING”商标,由广州巢客商贸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23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产品为“浴室装置,太阳能热水器”,专用权期限自2012年11月14日至2022年11月13日。引证商标系第10275226号“酷鹰”商标,由路桥洁具厂于2011年12月6日申请注册。


  路桥洁具厂于2013年5月31日根据原《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和第四十一条“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权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规定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路桥洁具厂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其‘酷鹰’商标已经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故商评委依据原法第四十一条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巢客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本案审理的焦点为“诉争商标是否属于原《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法院查明,巢客公司在多个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千余件商标,但是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诉争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自身实际使用或意欲使用前述若干商标。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法院认为,巢客公司的前述系列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属于原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判决“驳回原告广州巢客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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